2024年3月29日發(作者:法治精神)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發布《中國證券投資基
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的公告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 【公布日期】2021.12.30
? 【文 號】中基協發〔2021〕4號
? 【施行日期】2022.01.01
? 【效力等級】行業規定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證券
正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告
中基協發〔2021〕4號
關于發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的公告
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投資基金業投訴處理工作,協會對《中國證
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進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經協會第三
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
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修改說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投資基金業投訴處理工作,促進行業
合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
證監會規定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業協會發布或者認可的渠道反
映,在基金投資活動或者接受相關服務過程中,與接受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的行業
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投訴對象)產生民事糾紛,要求解決糾紛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對象,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銷
售、份額登記、估值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行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條 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多元化解原
則。
第五條 通過基金業協會的投訴接收渠道提出的下列事項不屬于投訴:
(一)基金業務辦理咨詢或者申訴;
(二)對基金行業自律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三)舉報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對象涉嫌違反基金行業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
(四)對于基金業協會工作人員的廉政舉報;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不屬于投訴的,不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基金業協會通過下列渠道接收投訴:
(一)基金業協會官網在線投訴平臺;
(二)現場來訪或者信件郵寄;
(三)12386中國證監會服務熱線;
(四)基金業協會發布或者認可的其他渠道。
本文發布于:2024-03-29 09:43:2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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