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發(作者:用車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電
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 【公布日期】2022.06.02
? 【文 號】中基協字〔2022〕204號
? 【施行日期】2022.06.02
? 【效力等級】行業規定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證券
正文
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中基協字〔2022〕204號
各相關機構:
為規范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發展,保護基金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私募投
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協會
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服務機構登記要求
申請來協會登記的相關機構,應按照《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要求,通過協
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填報登記材料,相關系統測試和數據報送接口規范及
登記填報系統開放時間另行通知。協會將對外公示符合《辦法》規定的電子合同業
務服務機構。
二、關于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規范要求
各相關機構應當按照《辦法》業務規范要求,合規開展相關業務。私募基金管
理人、托管人等相關合同當事人委托電子合同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電子合
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對其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2.《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6月2日
附件
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活動,促進
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
辦法》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等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合同,是指私募基金當事人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
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服務業務協議、托管協
議、經紀操作協議等文件,實現合同要素字段化。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辦法所稱的私募基金當事人包括私募基金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
金托管人及除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外的其它私募基金服務機構。
本文發布于:2024-03-29 09:50:4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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