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簡愛讀書筆記300字)
2023食品安全的議論文11篇
食品安全的議論文1
一、制度概述
(一)定義
食品安全監管主要指國家對食品安全行使監管職能。公眾參與是公眾參與決
策的過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簡單說就是公眾依法定的權利義務,
通過一系列程序,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參與決策活動的制度。
(二)意義
1.克服政府失靈
制度經濟學觀點認為,納稅人、政治家、官員或投票者在政府管理政治的過
程中的品行是不會發生變化的。現代科技發展,人們己經無法利用原有經驗把握
食品質量。這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對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上的極端不對稱往往
導致其優勢方以次充好,以假亂真,擾亂市場。而政府在監管過程中包庇問題企
業的行為充分暴露了其獨立“經濟人”身份。其同樣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
濟主體。唯有引入公眾參與監管才能平衡信息,克服政府自身弱點。
2.實現民主法治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立法法規定立
法應當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參與立法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引入公眾參
與正是我國民主法治的體現。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既是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
也是實現民主與法治的根本要求。
3.創新社會管理
現代社會公共事務繁雜,管理成本巨大,政府負擔重。這使政府需要依賴更
多社會力量來分擔壓力。政府作為自私的經濟人,也需要社會力量監督。溫總理
在會議上指出,我們要認識到自身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努力建設法治、服務、
責任和效能政府。將政府從傳統的“一攬子”監管模式轉變為引入公眾參與的服
務型監管模式。實現監管的全面性,提高監管效率,更好地管理社會事務。
二、制度不足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公眾參與制度僅有《食品安全法》第3條,第8
條及第10條的規定,這要求我們必須克服不足完善該制度。
(一)公眾獲取信息不足
公眾對信息的知情是參與的重要前提,而食品安全信息本身由于其范圍的不
確定,包括可知與不可知的信息內容,以及獲取的方式途徑都沒有法律的明確規
定。導致公眾根本無從獲取信息,更談何參與。
(二)舉報權利實現困難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公眾有舉報食品問題的權利,但對于可舉報的范圍,
向誰舉報,以何種方式舉報等都未做細化的規定。且作為弱勢群體的舉報者自身
的保護問題也未明確。導致現實中公眾舉報權利難以實現。
(三)建議制度流于法條
我國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立法對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的規定流于形
式,使得這項權利成了宣示性權利。立法中對公民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途徑未細
化,嚴重制約了公民批評建議權的行使。這要求我們完善建議制度使公眾可以真
正依法行使這項權利,更好地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
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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