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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2]12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住房公
積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08.05
? 【字 號】青政發[2002]76號
? 【施行日期】2002.08.05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房地產市場監管
正文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2]12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青政發[2002]76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督體制,規范公積金運作,維護公積金所有者
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
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成立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管委
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市住房委員會原承擔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調整
到市管委會。市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
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批住房公積金歸
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確定住房公積
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范圍內,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
業務的銀行;確定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比例;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的公布事宜;審
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推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市
管委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市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銀
行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
一。市管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委員由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員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管委會要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決策程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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