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發(作者:一件難忘的事情)
問題:中國古代唐代“三法司”的職能
答案:
眾所周知,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三法司”
是指唐代的中央司法機構,具體說來,就是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分別掌
握中央司法機構的各項職能。司法機構,審判機構,監察機構分而設之,各自發揮職能,
同時,對于不同地區發生的案件,意見不同惡性程度的案件,三大司法機關也有明確的分
工。
簡而言之,大理寺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專門負責中央百官的犯罪京城徒刑以上的
案件。但對于一些嚴重案件不能獨自定論,比如,對于可判處徒刑,流刑的案件,必須交
予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而對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
審權。刑部作為中央行政機關,是尚書省的六部之一,掌管司法政令,是中央司法行政的
最高機構,同時兼有附和職責,負責復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下以及地方州縣所報徒刑以上
的案件。刑部的正式確立,標志著我國古代中央司法機構命名的明確,以后歷代不改,一
直延續到清末。御史臺是中央的監察機關,起到行政監督的作用,掌管糾察,彈劾文武百
官違法之事,同時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但也可參與冤案大案的審理。
唐代大理寺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復核,御史臺主管監察的這種既有分工,又彼此監督制約
的司法機構設置模式,有效地加強了封建司法統治,以及皇帝對中央司法權的控制。
隨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的設置 , 逐步形成了司法與行政合一的法政
體制。三大司法機構的職能及運作方式具體如下。
大理寺由秦漢廷尉演變而來 , 是唐代中央最高審判機關 , 設卿一人、少卿二人 ,“掌
邦國折獄詳刑之事” , 即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 , 并對刑部移送的死
刑疑難案件有重審之權。但大理寺對徒流刑罪的判決 , 須交刑部復核方可生效 ,對死刑的
判決則須奏請皇帝批準。
刑部源于漢代的三公曹、二千石曹 , 南北朝時的都官尚書。它是唐代最高司法行政機
關 , 設尚書、侍郎各一人 , “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 , 即負責復核大
理寺流刑以下及州、縣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復核中若發現疑案、錯案 , 徒流以下案件駁
令原審機關重審或徑行復判 , 死刑案件則移送大理寺重審。刑部下設刑部司、都官司、比
部司和司門司四司。刑部司為本司 , 亦稱頭司 , 是刑部的主要職能機構。設郎中二人、員
外郎二人 ,“掌律法 , 按覆大獄及天下奏獄。”即刑部還職掌獄囚管理 , 受理各地在押犯
的申訴。
御史臺系隋唐中央最高監察機關 , “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政朝廷” , 即監督百官、
察舉非法 , 主要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 , 遇有重大疑案 , 也參與審判或
受理有關訴訟案件 , 取得部分司法審判權。這是以往歷代御史機構所不曾有的。三法司既
各有執掌、分別工作 , 又彼此監督制約 , 有效地加強了封建司法統治和皇帝對司法權的控
制 , 構成了唐代獨具特色的法政體制。
在具體案件之中,三大機構除了各司其職之外,還有一個頗具特色的會審形式----三
司推事。“三司”就是之前所提的三大司法機構指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唐代對于重大疑
難案件 , 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 , 叫做“三司推事”, 是一種特別
法庭 , 其組成人員稱為三司使 , 因其審理的均屬重要案件 , 故又稱大三司。如高宗龍朔
三年“夏四月乙丑 ,下義府獄 , 遣司刑太常伯劉祥道與御史、詳刑共鞫之。”胡三省注: “司
刑太常伯 , 即刑部尚書。詳刑 , 大理也。唐自永徽以后 , 大獄以尚書刑部、御史臺、大
理寺官雜按 , 謂之三司。” 可見 , 高宗永徽以后 , 以刑部、御史臺、大理寺這三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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