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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8-1-1
版本/修改次數:A/0
保障結社自由及集體談
判權利規定
編碼:ZL-QG14
頁碼:第 1 頁 共
3
頁
保障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
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生產管理有序進行,生產經營行為符合相關
法律法規,特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作出如下規定:
一、定義:
結社自由及談判權利:工廠不干涉工人下班后的任何結社自由權和集體談判
權
二、權責:
1、集體談判:對本廠有關管理制度,及時向工人解釋宣傳,并將工人的意見和
建議及時反映給工廠高層管理者。
2、高層管理者權責:定期組織召開與雇員代表進行溝通的會議,并妥善處理員
工的來信來訪等。
三、運作程序如下:
1、本廠全體員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有雇員代表必須是自愿為員工服
務。
2、雇員代表由員工自己投票產生,不得由管理人員指定,根據選票得票數的
多少,決定具體人員。
3、為確保雇員代表的全面性,能真正代表全體員工的心聲,以部門為單位,選
舉產生雇員代表候選人,再民主選舉雇員代表。
4、雇員代表可直接將員工的任何意見(書面形式、投意見箱、當面溝通等)
反映給工會或工廠高層管理者。
5、工廠高層管理者要確保對每一份意見或建議書進行有效的回復,并每月舉
行一次溝通會議,妥善公開處理員工的來信來訪。
6、工廠高層管理者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召開溝通會議,可委托其代理人主
持會議。
7、經溝通會議后形成的有關規章制度,雇員代表應及時向全體員工進行解釋
宣傳。
8、本廠有關的員工生活環境衛生、員工福利待遇、生產工作條件等各方面
有任何意見、建議均可提出。
9、對好的意見及建議均會接受和采納,并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建議人給予適當
的獎勵。
10、對有任何種族、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視現象,也不能接受囚犯進廠工作,
經查出不予錄用,并接受全體員工和雇員代表的監督。
11、不定期舉辦雇員代表培訓,讓其明白工廠所推行或制定新的相關政策法
規、新標準、新工藝等,讓雇員代表及時向全體員工進行解釋宣傳,并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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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修改次數:A/0
保障結社自由及集體談
判權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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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碼:第 2 頁 共
3
頁
12、雇員代表在工資、福利等方面應與其它員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搞特殊
化。雇員代表所針對的任何問題及提出的任何事項,工廠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工廠也不應當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賄賂雇員代表。
13、表離職按上述程序重新選舉或在選舉時,增加幾名候補人員,以便日后當
職雇員代表離職后,方便繼任。
14、員工可自由成立、加入或退出工會組織或類似合法組織。
15、可以選出員工代表與管理層就工作條件、工資及其他相關政策進行談判。
16、工廠尊重職工行使他們自由結視及集體談判的合法權利,包括參加或不
參加任何社團的權利。
員工代表制度
員工有成立和加入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也可選舉產生員工代表。員
工代表行使以下職責:
1.負責和協助就員工投訴、歧視、紀律制度、健康、安全、環境、衛生、福利
及常規事宜與管理層進行溝通;
2.負責新員工受到的不公平,向管理層反映并要求回復;
3.負責收集員工建議和意見向管理層反映;
4.負責涉及員工其它相關事宜向員工傳達;
5.定期參加與公司管理層的例會;
6.關心員工的處境,向員工宣傳工廠為符合行為守則而頒布的政策和程序;
7、負責組織員工自發的比賽活動,文藝活動等。
選舉方法:
1.員工代表的基本要求為遵守廠規廠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作風正派,熱
心為員工服務,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員工;
2.由各車間按以上標準推選1名候選人并將推選好的候選人張榜公布,準備
選舉;
3.集合全體員工,由員工不記名投票選舉員工代表,前3位票數多的當選為
員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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