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和丈夫陳某于2000年離婚,之后二人沒有再來往。小陳是萬、陳二人的孩子,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年僅6歲,被法院判給了母親萬某。由于沒有父親在身邊,其他小朋友常取笑小陳,這讓小陳非常難過,性格慢慢變得古怪、孤僻。萬某和陳某發現了小陳的變化,于是二人商議決定要經常在一起陪小孩。時間長了,兩人干脆又同居生活了。鄰居張某勸他們倆去辦理復婚登記,但兩人認為,以前一直是夫妻,離婚后又都沒有再婚,現在住在一起就等于自動恢復婚姻關系了。
我國《婚姻法》第3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由此可見,夫妻離婚后,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后,法定的夫妻關系宣告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一旦有什么事情發生,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要求復婚的男女一定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本案例中的萬某和陳某二人沒辦理復婚登記,他們的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