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經營著一家廣告公司,名下有幾處房產。2006年,小王經過相親認識了小劉,兩人相處半年后小劉提出要結婚。小王也覺得小劉很適合自己,但是認為兩人相處的時間還比較短,擔心小劉是為了自己的財產才要求結婚的。有朋友還告訴小王,個人的房子在結婚后8年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讓小王更加不安。小王想提出與小劉簽訂財產協議書,但又覺得開不了口,于是到某律師事務所咨詢,希望對法律的規定有明確的了解。
《婚姻法》修改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規定》第6條曾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八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婚前的所有個人財產包括房產,都不會因為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的財產。因此,小王的顧慮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