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平是小學教師,其丈夫是某軍區炮兵連的戰士,二人結婚后就分居兩地,而且婚后5年一直未生育子女。兩人感情逐漸冷淡。劉平打算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不知涉及軍人訴訟,應該到哪里的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1點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可見,涉及軍人的離婚訴訟的管轄應該分為三種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該軍人是文職軍人,則仍按一般訴訟“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軍人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該軍人是非文職軍人,則由原告向自己的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的,應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向對方住所地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劉平為非軍人,其丈夫是非文職軍人,依照規定,她可以向自己的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