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條款摘抄30條
1.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于1954年。
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于1992年1月1日正
式施行的。
7.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
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
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
殘疾的未成年人。
9.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技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在1986年頒布的。
11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
人進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
12.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
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
有直接責任。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規定,要把青少年培養成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
15.法律規定:父母、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九年義
務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自己不愿意上學,未成年人就違法了。
16.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
神圣職責。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8.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
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19.違反了校紀,但我沒有違反法律,學校對我沒有辦法進行處
理,如果學校對我進行處理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
法》。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是規定保護未成年人
權利的條款,是要求大人的,我們知道了也沒用。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1.當”我”獨自在家時,要鎖好防盜門;不要給陌生人開門:入
夜開燈后要拉好窗簾;如果竊賊已進屋,沒有發現”我”時,要迅速躲
好,伺機逃走求救。
22.我被人家搶過錢,所以我必須再從他人身上搶回來,這也是
一種正當防衛的手段。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3.同學在公共場交談時,千萬不要將自己家地址、電話號碼等
一些具體情況大聲說出來,更不要輕易把家里的電話號友告訴陌生
人。
24.李剛經常欺負我同學并把我同學打傷,同學讓我幫助解決,
我才去打了李剛,這應該說是見義勇為。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5.放學路上遇到有人攔劫,盡量不要與其發生正面沖突,可以
先把錢物給他們,然后報告老師、家長。同學們上下學最好結伴一起
走。
26.父母不讓子女上學,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
法》。
27.監護人的義務有監護義務和撫養義務兩項。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
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
得歧視。
29.為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有些公共場所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例如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
30.每年6月26日,是國際禁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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