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學性 計劃應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符合有關的法律條文。計劃所提出的目標、措施、方法、步驟要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尊重科學,按辯證法辦事,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統一起來。制訂計劃還要注意與上級組織和下級單位的銜接,與前后計劃、上下工序的吻合,與協作單位的合作。
2.預見性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計劃的制定者應具有遠見卓識,善于思前想后,周密運籌,充分估計到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問題及偏差,主動提出預防性的措施,甚至可以訂出預案(即第二方案、第三方案)。因此,計劃是對事物發展主導趨勢的大致情況作出的推斷,也是對未來事業設計的藍圖。
3.可行性 制訂計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善于將上級的方針、政策、計劃和本單位、本人的具體情況相結合,從實際出發提出切實的指標、嚴密的步驟、正確的方法、得力的措施,做到既先進可靠又切實可行,留有余地,使群眾通過努力有可能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切忌急躁冒進的情緒和急功近利的妄想,也要防止僵化保守,無所作為的消極因素。
4.可變性 計劃一經批準就要堅持貫徹執行,但在執行中須進一步的完善,如果發現原計劃的某些內容和實際情況不符,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則應及時調整、修改、補充,甚至放棄原計劃,重新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