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記錄是記錄有關公務活動的電話內容的一種事務性文書。除了一般的事務性聯系之外,凡內容比較重要的電話應當由通話人作出記錄,以備日后查考。對于這種電話記錄應當看作是機關公務文書的一種,按照它的工作內容定期整理歸檔保存。
電話記錄的特點主要是格式化,其記錄項目一般較為固定,有的甚至用印制好有關項目的電話記錄簿來記錄。
電話記錄一般由兩部分內容組成。第一部分是記錄內容部分,包括來話單位、發話人、來話時間、受話單位、受話人和電話內容,其中核心部分是電話內容;第二部分是處理內容部分,包括擬辦意見、領導批示、辦理結果、承辦人和承辦時間等。
電話記錄的基本要求,一要記清,二要核準。為此,具體要做好以下三點:
一是詢問并寫明對方單位、身份、姓名和電話、傳真號碼,以便聯系。對重要事件,待電話記錄完畢后,還要設法核實對方身份,防止壞人利用電話行騙。
二是電話內容的記錄,應按發話人的話逐一記錄。若內容項目較多,應分項分段記錄,以顯示內容層次和項目區分。
三是重要電話在記錄完畢后,應要求對方再復述一遍(或自己主動復述一遍),進行校對,必要時應使用錄音機把電話內容全部錄下來,以防止出現錯漏或備作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