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我們在前面的題目中已經介紹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可以進行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或者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當進行訴訟離婚。現針對訴訟離婚相關的問題,作如下說明:
首先,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離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因此離婚訴訟必須由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申請,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訴訟當事人身份提出離婚訴訟。同時,夫妻雙方通過訴訟程序離婚時,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活動,這樣便于人民法院調查清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形。例如,林某的母親知道林某的丈夫與他人通J后,對此行為看不下去,于是代替女兒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與其丈夫離婚的訴訟請求,結果法院作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
其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事由。訴訟離婚限于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第二種就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或對債務的性質及清償責任的分擔發生爭議;或是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另一方不同意給予幫助或是不愿按對方要求給予幫助而協議不成的。以上幾方面情況有的只有一項爭議,有的同時有幾項爭議,這就需要經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其中,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為先決條件,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處理其他幾項問題,因此,只有發生以上兩種情況或其中一種情況的事由時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也都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就沒有必要再進行訴訟離婚,可以直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再次,受理離婚訴訟的法院。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離婚案件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例如,在鄉鎮設立的人民法庭就可以審理離婚案件,因為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其作出的判決,就是代表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此外,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都是申請離婚的一方到另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現實生活中,由于多數情況下男女雙方一經結婚后,戶口都轉到了同一個地方,因此要求離婚的一方向戶口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最后,提起離婚訴訟應交納的材料。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和住址。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在咱們農村,雖然農民朋友多少都有些文化知識,但由于對法律知識不了解,書寫訴狀時有一定的困難。對此,農民朋友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找律師進行代寫,也可以向法院進行口頭起訴,由法官記錄在案。
夫妻一方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就應當向法庭提供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