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和前夫吳某于2005年4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06年5 月10日法院開庭審理吳某與陳某二人債務糾紛一案,因該案涉及王敏的利益,所以她旁聽了開庭。吳、陳二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涉及2005年2月王某給陳某打的欠款50000元的證據材料一份。通過二人在法庭上的辯論,王敏發現該欠條可能是陳某應吳某要求二人共同偽造的,偽造的原因是昊某想在和王敏的離婚訴訟中多分財產,事實上吳某根本就不欠陳某錢。在法院判決離婚時此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吳某承擔,王敏因此而少分了一些財產。如果該筆債務確系吳某為離婚時多分財產而故意偽造,而王敏和吳某的離婚判決生效已經一年有余,她現在還能否再訴請法院要求退還多分的財產?
某些人為了在離婚中多得財產,往往制造“假債務”來獲取利益,如父母贈與的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等。我國《婚姻法》第47條對造假的后果做了明確的規定,應對造假一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如果吳某給陳某打的欠條確系吳某為離婚時多分財產而偽造,而該債務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由雙方分擔,那么,雖然王敏和前夫離婚已經一年有余,現在仍可以訴請法院再次分割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因此,王敏有權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且吳某和陳某合謀制造偽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