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余某系夫妻,兩人結婚后因性格不合,訴訟離婚,法院下達離婚判決書,準予二人離婚。兩天后,余某遭車禍死亡,此時,張某是否擁有對余某財產的繼承權?
《婚姻法》第2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即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格,繼承對方的遺產。因離婚解除婚姻關系后,雙方夫妻身份喪失,從而也就失去了法定繼承人的資格,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再享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由此可見,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是確定能否繼承的關鍵。
離婚期間,不管是行政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只要沒有取得離婚證、法院簽發的離婚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沒有生效,夫妻的身份關系就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就依然存在,因此在此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權以配偶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對方的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離婚程序中,如果法院第一審判決是依法準予離婚,但當第一審判決下達后,還有巧天的上訴期,凡在巧天以內,有一方上訴的,一審判決便不再生效,當事人的爭議必須以二審判決為準。即使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也要等過15天的上訴期,兩方都未上訴的,一審判決才正式生效。此外,對于離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10月24日法(民)發〔1991] 33號《關于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后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當事人未上訴的第一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在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該判決生效證明書并加蓋院印,以此確認該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離婚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是否生效應以有無原審法院的通知為準。凡一審判決未生效期間,或一審判決已不生效,進人第二審程序,如一方死亡,因雙方婚姻關系還未正式解除,另一方仍有權繼承遺產。
本案中,余某與張某雖然已經離婚,但余某死亡的日期在上訴期內,所以,兩人的婚姻關系尚未正式解除,故張某擁有對余某財產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