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兒女索要贍養費的官司可否向法院申請減免訴訟費用?
為了清楚說明這個問題,我們有這樣一則案例:李某雙腿殘疾,不能下地干活,其兒女都在外地打工,自己的飲食起居均由老伴照料。自今年入冬以來,老伴的身體也一天不如一天,還要照顧李某。于是,李某要求兒女多給付生活費。兒女知道李某的要求后不但沒有多給生活費,反而還停付了以前的生活費。眼看自己的生活一天比一天窘迫,李某非常生氣,想將不盡孝道的兒女告上法庭。但他知道打官司要交訴訟費,而自己又沒有錢,于是這事一拖再拖。請問,這種情況下李某該怎么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根據這一規定,到法院打官司當然要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我國農村,有很多老人想打官司向子女索要贍養費,卻因經濟困難交不起訴訟費,而打消了想打官司向子女索要贍養費,卻因經濟困難交不起訴訟費,而打消了這一念頭,使得自己的權益一再被侵害。上述案例便是這樣一類情況。那么像這種權利遭受嚴重侵害的老人們該怎么辦呢?
第一,我國法律對打贍養費官司應交納的受理費數額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費包括精神上尊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這三項內容。因此,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只有子女不履行這些義務,才使得那些無勞動能力或經濟上有困難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這種訴訟即是追索贍養費的訴訟。在我國由于各個地區的經濟情況各不相同,各地贍養費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也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酌情確定。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如果提起追索贍養費訴訟,其應當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的標準應該按照他們當地的具體規定來計算。
第二,打贍養費官司,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以不預交受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2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因此,根據該條的規定,農村的老年人向其子女追索贍養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因為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父母年老、生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任何收入的情況下,子女應當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老年人提起贍養費訴訟是肯定會勝訴的,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的一方即子女承擔。上述案例中,李某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必擔心案件受理費的問題。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其訴訟費用應當由子女承擔。
第三,當事人申請緩交、減交和免交訴訟費用的程序。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緩交、減交和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如果當事人因經濟困難而申請緩交、減交和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由負責受理該案的審判人員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主管副院長審批。法院在審查同意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用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都是由訴訟程序中敗訴的一方承擔。
當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經濟確實困難,不管是打贍養費官司還是其他侵權官司,都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農民朋友在這里一定要注意,當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如果在這期限內不予繳納的,人民法院將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