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法律規定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
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
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
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
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
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
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
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
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
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
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
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
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中斷
二、行政訴訟流程
(一)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4、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三、受理階段
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
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審理前的準備階段
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五、開庭審理階段
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
需要當事人到場)。
六、判決階段
經過審理,法庭查明了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
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
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
起二審。
七、執行階段
判決后,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對于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
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批準。對于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
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批準。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
的,由批準。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
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等期間不計入
審理期限。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
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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