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判——江蘇鹽城特大水污染事件
古案今判--江蘇鹽城特大水污染事件
姓名:李廉 班級:法學1501班 學號:1110315128
案例簡述:
2002年5月,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二級飲用水保護區,鹽城市飲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2002
年5月經鹽城市環保局審批建設年產500噸氯代醚酮項目,2004年8月通過驗收,系“零排污"企業。根據
驗收報告的要求,母液應外售,鉀鹽水、酸性廢水、間接冷卻水均應經過中和、吸附后回用,但標新公司自
生產以來,從未使用過活性炭處理設施.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鉀鹽廢水(共50噸左右)外售至阜寧新
寧助劑廠外,標新公司生產產生的鉀鹽廢水及其他廢水均直接通過明暗管道排放至廠區北側或東側的河中。
2009年2月17日下午及18日上午,因春耕開壩放水,使標新公司排放的,且積聚了4個月左右的含高
濃度揮發酚的污水流入市飲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使鹽城市城西水廠、越河水廠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所生產的
自來水中酚類物質嚴重超標,近20萬鹽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斷66小時40分
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32100元,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當時判決:
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
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文標執行有期
徒刑11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毒害性物質罪,且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另外,2005年胡文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院決定與前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
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因其為從犯,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鹽都區法院認為,胡文標、丁月生二人在該起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圖明顯,
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質罪的構成要件。一審判決后,胡文標委托律師于17日向鹽城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
現今分析:
首先,我們先解決一個問題。這個排放污水的行為是否為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定義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
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
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一,
排放污水的決策是否是全體負責人員代表決定?這一點我也不知道。但是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
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
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
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第二,
排放污水這個決定是否是為單位謀取利益而做出的?顯然不是的。首先員工的工資并沒有太大漲
幅,其次單位自身也并沒有飛躍性的發展.那就說明他們的決策并沒有對單位造成影響,所獲得
的利益可能大部分都被私人瓜分。
第三,
根據《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
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江蘇鹽城特大水污染事件的犯罪主體是個人,而不是單位。
根據現有法律,我認為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文標、丁月生的行為符合污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
罪.
什么是污染環境罪?現今法律做出了如下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3條 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
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span>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 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 第六款: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 古案今判——江蘇鹽城特大水污染事件 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的行為導致近20萬鹽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 斷66小時40分鐘,遠遠大于發條當中規定的十二個小時。應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罪并且造成了重大后果.依 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什么是投放危險物質罪?現今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 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說,二人實施這項犯罪很明顯是故意。理由如下: 第一,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排放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而標新公司自生產以來,從未使用過活性炭處 理設施.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該公司知道法律有此規定,且購買了相關設施。本應該使用卻從未使 用,這就是一種故意制造工業廢水的行為. 第二, 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賄賂政府工作人員崔建國,該事實已經過認證。由此可以推導該 公司在污水處理方面出現了問題,如果沒有問題,那么他不會去賄賂工作人員。而行賄罪是一 項故意犯罪。 第三, 該公司還修筑了直接通往河道的明暗管道.如果你不是故意,那么你為什么要修筑這個管道?我 們有理由相信該公司修筑此管道的目的是直接向河道排放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 綜上,我們有理由相信該公司負責人是具有嚴重的犯罪故意的. 其次,從主體要件來說,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顯然,二人均 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接著,從客體要件來說,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 安全。而標新公司的行為導致了近20萬鹽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斷66小時40 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32100元。屬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最后,從該罪的客觀方面來說:其一,“高濃度揮發酚的污水”顯然屬于危險物質。若進入人體內的量 超過正常人體解毒功能時,超出部分可以蓄積在體內各臟器組織內,造成慢性中毒,出現不同程度的頭昏、 頭痛、皮疹、皮膚搔癢、精神不安、貧血及各種神經系統癥狀和食欲不振、吞咽困難、流涎、嘔吐和腹瀉等 慢性消化道癥狀。這種慢性中毒經適當一般不會留下后遺癥。其二,該公司排放污水的地點將會污染的 是“市飲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作為一個在鹽城駐扎了那么久的化工企業他不可能不知道 這一點。即使他沒 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也給鹽城近二十萬的居民帶來了危險。我們有理由相信該公司負責人是在明知化工廢水 有害的情況下進行排放行為,證據確鑿。 綜上所述,該公司負責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 那么當行為人同時符合污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時應如何取舍? 根據《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 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 罪定罪處罰。 兩相對比,顯然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處罰更為嚴重,所以應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進行處罰。 根據相關事實,該案件造成了嚴重后果,根據相關法條應對犯罪人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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