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和變動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在每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中都包括三個方面,也就是主體、客體和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也稱為權利主體,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知道了主體,就容易理解客體。用法律的語言來說就是:法律關系的主體的
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看起來挺拗口的,舉
例一說就明白。一個人擁有一輛小汽車放在樓下,樓上的人不小心碰掉了花盆,
砸壞了小汽車。這樣在兩個人之間就形成了法律關系,主體是這兩個人,客體就
是小汽車和碰掉花盆的行為。小汽車是自然人所有權保護的,防止花盆掉落砸到
別人的人或財產是自然人應盡的義務。這樣就解釋了“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
象”。
主體和客體結合起來產生的后果,就是法律關系的內容。用法律語言這樣解
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民事權利義務。以買賣合同關系為例,首先要有買方和
賣方,這是主體、其次,買賣雙方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你有收錢的權利我有交
貨的義務等等,這就是內容。買賣合同體現一個債權債務關系,它指向的對象是
交付行為,也就是客體。
二、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
每天社會生活中都充滿了紛繁復雜的現象,并不是所有事都引起法律關系的
產生。我們把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原因)統稱為法
律事實。例如一個人丟了錢包,并沒有與他人產生聯系,丟錢包只是一個事件,
而不是法律事實。一個人撿了一個錢包,也不構成法律事實。當丟了錢包的人發
現自己的錢包被他人所撿到而要求返還時,這時丟錢包和撿錢包就稱為法律事實
了。丟錢包的人有權要求撿錢包的人返還;撿錢包的人則應當返還,不能私自占
有。
所謂法律事實,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但
并非一切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例如,屬于自然現象的日出、
日落、刮風、下雨,屬于人的活動的散步、讀報、起床、睡覺,均不能引起民事
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因此不能成為法律事實。而時間的經過、嚴重自然
災害的發生、戰爭和封鎖禁運,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蹤、精神失常等,卻
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因而屬于法律事實。可見,客觀情況
之是否成為法律事實,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因此,所謂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法律
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情況。
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法律事實。如下冰雹砸壞汽車,車主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我們還應該知道,一個法律事實引發的法律關系可能不止一個。例如,某人
下雨天在樹下躲雨,被雷劈中死亡。他的死亡使得繼承和被繼承的法律關系形成;
使得他與單位的立法關系消滅;他生前的一些債權債務都發生了變更。兩個以上
的法律事實相互結合引起同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例如,遺囑
繼承法律關系的發生,需要以立遺囑的行為和遺囑人死亡這兩個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事件是客觀事實,如洪水、人的出生與死亡;
行為是主觀事實,例如訂合同、請律師、盜版等。
1、行為是指以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為核心的主觀事實,如你與一個人訂立
合同,這種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于法律事實的一種,他引起了你跟對方合同關系
的產生。另外提醒注意的一點是,民事行為屬于民事法律事實的一種,與其相對
應的是事實行為。
(1)民事行為。民事行為,也叫表意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是指民事
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
為。比如上面說的我訂立合同的行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
為。其中,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才具有法律確認的法律效
力,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具備法定有效條件的
民事行為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產生行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過當事人
依法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導致其效力的變更或者消滅。所以,民事行為包括民事
法律行為和民事無效行為、民事效力待定行為、可撤銷可變更行為,而民事法律
行為專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當事人主觀上并無設立、變更、消滅法律關
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包括:債權法上的侵權
行為、無因管理行為、部分不當得利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及自助
行為等,物權法上的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先占行為、添附行
為、建造房屋、飛機等,知識產權法上的創作行為、發明創造行為等。
也就是說:一件事,你自己不是想去做(沒有去做的目的),但是,你的某
個行為(事實)也導致一定受法律的約束。
例如,你照顧一個遺失的孩子,你對他照顧了,或者他有病你出錢醫治他,
當他父母到他,你可以問他父母要會這錢(根據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制度,你
獲得了債權,是你的權利),
你的事實行為:就是照顧他,
法律后果:你有請求他父母給錢的權利,
而在照顧他過程,你并不以日后的“債權”為目的。
比如拾得他人遺失物,你就有返還義務,但是你拾得此遺失物的時候并沒有
想過要跟遺失物的主人發生什么關系。
比如你去買東西,超市多錢了,超市多錢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就產生了
不當得利,超市并沒有產生不當得利的意思表示。
事實行為,不僅是事實,還有行為人的意思在內,因此與事件不同。事實行
為,由某種事實(發生或者狀態),和行為人的某種意思,兩個要素構成。例如,
由移轉標的物占有的事實,加上出賣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意思,構成交付行為;
由占有無主物的事實,加上為自己取得所有權的意思,構成先占;由丟棄所有物
的事實,加上放棄所有權的意思,構成拋棄;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加上為他人
管理的意思,構成無因管理。構成事實行為要素的行為人意思,無須公開表示出
來,因此事實行為,不同于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
素的行為。
2、事件是指人的有意識的行為之外的客觀現象,比如說甲死亡,他的兒子
據可以繼承他的財產,那么甲死亡這一事實就屬于事件,他引起了繼承法律關系
的產生。事件與人的意思無關。
二、法律事實之分類
法律事實分為兩大類,即自然事實和人的行為。
(一)自然事實
民法上所稱的自然事實,指人的行為之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
的一切客觀情況。自然事實又分為兩種:狀態和事件。
1、狀態
狀態,指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對物繼續占有、權利
繼續不行使、戰爭狀態、封鎖禁運,及符合、混合、加工等,均屬于自然事實中的狀態。
2、事件
事件,指某種客觀情況的發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當得利、混同、繼承開始,
及自然災害的發生,戰爭爆發,發生動亂或罷工,均屬于自然事實中的事件。無行為能力的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神志錯亂中所為的“行為”,亦
應屬于事件。
(二)人的行為
法律上所稱人的行為,指人有意識的活動。無意識的活動,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狀態中的
動作,及受他人暴力強迫所為的動作,均不屬于行為。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因其無意識能力,所為動作也不得稱為行為。并非一切行為均可成為法律事實,但人的行為
大部為法律事實,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實。
人的行為中,由民法所規定的,為民法上的行為;由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訴訟法等所規
定的,屬于其他法律上的行為。須注意的是,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亦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
發生、變更和消滅,同樣可以成為民法上的法律事實,例如技術引進合同經主管機關的批準
而成立,因法院判決而使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律事實中的行為,主要是民法上的行
為。
民法上人的行為可作如下分類:
(較抽象,在債權法繼續鞏固)
1、合法行為
合法行為,指符合民法規定,至少不違反民法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
消滅的行為。合法行為,包括三種:
其一,法律行為。是最常見、最重要的法律事實,如合同、遺囑等。
其二,準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內心某種欲望或意思的行為,如要約
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行使催告;觀念通知,指表示對于某種事項之觀念的行為,如承諾
遲到通知、發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感情表示,指表示
某種感情的行為,如被繼承人之寬恕。此三類行為,雖由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效力,但均以
表示一定心理狀態于外部為特征,與法律行為極為相似,故學說上稱為準法律行為。
其三,事實行為。指基于某種事實之狀態或經過,發生法律所特別規定的效力之行為。
事實行為,亦稱非表示行為,不以表現內心的意思為必要,因此區別于屬于表示行為的法律
行為。但事實行為,行為人當然有其內心的意思,只是無須將其內心意思表示出來罷了,因
此屬于人的行為,而不同于自然事實。如先占、加工、添附、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無
因管理,及作為債權標的之給付行為,如交貨、付款,均屬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不適用關
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尤其是關于行為能力的規定。
2、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指違反民法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包括侵
權行為、違約行為。
3、其他行為
其他行為,指作為法律事實的人的行為中,除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之外的行為。如防衛
過當、避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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