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一. 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
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
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于結果犯,不同于以危險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能以該罪論處。因此,刑法規定,犯過
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二.刑法條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
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
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三.處罰
犯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06:09: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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