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
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
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
的對待給付。
合同違約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法違約責任 合同
罪 陰陽合同 欠款合同 合同補充協議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我國《民法》中的一個概念,主要適用于
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一方沒有給對方當事人給付的情況下,
合同的另外一方可以有拒絕的權利。那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
成要件是什么呢?小編今天帶著大家一起來學習以下吧!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
它適用于雙務合同,
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
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
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
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
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
關系。該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
為等值即可。
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
行,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
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
權。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
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
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
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
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
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
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
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
的關系。可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
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
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
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
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
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
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
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
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
益平衡。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所做的具
體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構成上要具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其首先必須要滿足在合同中雙方互相負有債務,如果該首要條件
都不能滿足,那么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就無從談起了。更多相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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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如何理解?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哪些權力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16:55: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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