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規制
長久以來,男女沒有結婚卻共同生活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甚至一度被認為是
非法的。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對非婚同居持包容態度的人逐漸增多,非婚同居
現象也在社會上逐漸流行。但非婚同居在我國始終是一個法律未言明的“灰地
帶”,同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處于不明確的狀態,因此當同居當事人的權益受到
侵害時,難以得到有效救濟。文章指出非婚同居容易產生的法律風險及損害,并
認為應通過完善相關立法,以保障同居雙方的人身、財產權益。
標簽:非婚同居;法律規制;立法規制
一、非婚同居的認定
非婚同居要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同居,即同居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在一
起“像夫妻一樣生活”,要求非婚同居雙方相互以外無其他的兩性結合狀態,共同
穩定生活。雖然同居雙方生活內容與夫妻一致,但是兩種關系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和法律適用卻有天淵之別。夫妻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一般可以由《婚姻法》等
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來調整,但是非婚同居曾經被認定為“非法同居”,因此一
度被認為沒有保護的必要,即使在正名以后,我國法律關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依然
采取了回避態度,沒有過多涉及非婚同居者利益保護,這造成了處理非婚同居案
件時基本無法可依,不僅不能保護當事人——特別是經常作為弱者一方的女方
——的權益,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非婚同居問題進
行立法研究,用以規范社會行為和指導此類案件。
學術界對非婚同居主體有多種理解。一般理解是符合結婚條件但沒有辦理結
婚手續的未婚男女;也有觀點認為,未達法定婚齡的男女也可以作為非婚同居的
主體;還有更為前衛的觀點認為,同性之間也可以形成非婚同居。筆者認為,以
上觀點均有其合理性,但均有失偏頗。
達到法定婚齡、符合結婚條件并不是同居的必要條件,現實生活中存在少男
少女未達到法定婚齡即在一起生活的情形,如果要求非婚同居的主體必須達到法
定婚齡,既違背現實,也使未達法定婚齡卻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成為一
個問題,不如在定義非婚同居的主體時放寬標準,將這類人的納入主體范圍之
內,這不僅符合現實情況,也有利于立法的統一。對于同性之間可以形成非婚同
居關系的觀點,筆者認為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國還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前提下,
同性同居者之間沒有所謂的人身關系之說,并且同性間不可能產生后代,不存在
子女撫養等問題。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完全可以通過物
權法、債法等法律調整,因此沒有必要將同性同居這一倫理上有爭議、法律上不
支持的現象納入非婚同居。本文認為,是否同居關系應根據同居男女年齡及共同
生活的具體情形確定。刑法規定,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為罪。故若同居女方當事人不滿14周歲,同居男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刑事
責任能力且故意與對方發生性關系,不應按照非婚同居處理,而應由刑法罪
條款調整;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應認定為非婚同居關系。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05:57:5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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