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經營者法律條款
個體工商戶中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如何列明
訴訟地位
一、個體工商戶法律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
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條
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因此,個體工商戶是以自然人身份經依法登記從事工商業
經營活動的一種市場主體形式,其本質是自然人而不是企業組
織,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最終載體落在自然人身上。
二、個體工商戶中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如何
列明訴訟地位
《關于適用的解釋(2022修正)》第五十
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
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
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
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
訴訟人。”關于該條的 理解,本文區分幾種情況解讀:
以最近熱播的電視劇《夢華錄》為例,假設“永安樓”是以
趙盼兒為經營者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為孫三娘,現
茶商顧千帆以永安樓拖欠茶葉款10萬元為由提起訴訟,那么
相應的訴訟地位如何列明?
1、原告不知悉實際經營者的情形
應列顧千帆為原告,永安樓為被告并同時注明該字號登記
經營者趙盼兒的基本息。注意如果直接列趙盼兒為被告,法院
可能會要求補正,也可能面臨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2、原告知悉實際經營者的情形
應列顧千帆為原告,永安樓為被告(同時注明該字號登記
經營者趙盼兒的基本息),孫三娘應列為共同被告。常見的錯
誤寫法:1)列永安樓為單獨被告,同時注明實際經營者為孫
三娘;2)列永安樓為單獨被告,同時注明登記經營者趙盼兒
以及實際經營者孫三娘。
三、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僅解決
個體工商戶案件當事人訴訟地位如何列明問題,不必然產生登
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發布的(201)最高法民申2390號案例,
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營業
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
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本條款只是解決個體工
商戶案件當事人訴訟地位如何列明的問題,而由誰承擔民事責
任還需要結合證據對案件進行審理才能確定。......田大慶、藺
建濤明知張鐵牛系天開采石廠實際經營者,田大慶、藺建濤再
審中主張在一審訴訟前其二人不知張鐵牛為天開采石廠的實際
經營者的再審理由,與客觀事實及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悖,其
此項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田大慶、藺建濤主張簽訂合同及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是天
開采石廠,應由天開采石廠、鐘鳴承擔責任的再審請求,根據
《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
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
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本案中天開采石廠是經過合法登記
的個體工商戶,其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與經營者的財產高
度混同,財產在自然人名下,字號不具備法律上的擬制人格,
不能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加之田大慶、藺建濤明知
張鐵牛是天開采石廠的實際經營者,故張鐵牛作為實際經營者
應承擔天開采石廠與田大慶、藺建濤之間買賣合同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鐘鳴不應承擔責任正確,原判決改判天開采
石廠不承擔責任亦無不妥,故原判決據此認定天開采石廠不應
承擔張鐵牛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責任,不存在缺乏證
據證明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四、延伸閱讀
在具體經辦案件過程中,對于律師而言,有時即便知道個
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者也并不必然需要嚴格遵守民訴法解釋第
五十九條的規定。律師更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相對性、舉證責任
以及案件最終的執行難度等因素綜合考慮最適合委托人的訴訟
策略。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12:26: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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