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現狀及成因分析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障水平 適度 農民工
【論文摘要】作為社會穩定器和安全網的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文章通過
特定的測定模型,計算出我國近幾年的社會保障水平與社保水平下限值,認為我國社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偏
低,并對其產生的原因及相應的解決對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引言
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建立適度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關系到維護
人民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我國政府從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并積極致力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隨著改革開
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社保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金支撐能力也逐步增強。近幾年全國社會保險覆蓋人數每年
遞增6%左右。
但另一方面,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起點低,區域間的發展差距不斷擴大,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也就成為一項十分艱巨和繁重的任務。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
制訂合理的社會保障水平是關鍵因素之一。因此,科學測定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和我國現階段的社保水平,
并做出科學合理地比較和分析,對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
從最微觀的角度出發,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經濟待遇的高低程度被稱作社會保障水平,其主要衡量指
標是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社會保障水平客觀上存在一個“適度”區域,過高或過低的社會
保障水平都會對社會保障制度自身運行機制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1、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下限
國內曾有學者提出適度社會保障水平的測定模型:
S=Sa/W×W/G=Q·H=0.75(Oa+Z+J+M)
其中S代表社會保障水平,Sa代表社會保障支出總額,G代表國內生產總值,W代表工資收入總額,Q
代表社會保障支出總額占工資收入總額的比重系數,又稱社會保障負擔系數,H代表工資收入總額占國內生產
總值的比重,又稱勞動生產要素投入分配系數(依據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H選定為0.75),Oa為老年
人口比重,Z為失業保障支出占工資收入總額的比重,J為工傷、生育保障支出占工資收入總額的比重,M
為社會福利優撫支出占工資收入總額的比重。
“根據國際經驗和中國已采取的保障政策,失業保險支出比重系數Z一般在1%-1.5%左右,下限選1%為
宜;工傷、生育保險支出比重系數J一般在0.016%—1.5%左右,下限選0.016%為宜;社會福利、社會優撫
支出比重系數M一般在1%-1.5%左右,下限選1%為宜。”
參數Z、J、M都采用的最小值,因此計算得出的數據為社會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即社會保障水平的最低值,
適度的社保水平應稍高于社保下限值。
將各項參數代入上述公式,得出2004—2006年中國社會保障水平“度”的下限值(見表1)。
表1中國社會保障水平“度”的下限值(2004—2006年)
(資料來源:根據各年份《中國統計年鑒》整理計算。)
2、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現狀
社會保障支出總額占國內生產總額的比重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發展的深度.社會保障水平“度”的
測定公式:S=Sa/G。其中S代表社會保障水平,Sa代表社會保障支出總額,G代表國內生產總值.
表2中國社會保障水平(2004—2006年)
(資料來源:根據各年份《中國統計年鑒》整理。)
依據表1所示,2004—2006年,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分別為9.778%、9.784%、9.987%,
也就是表示2004年—2006年我國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應該在10%左右。而表2所示,我國實際
的社會保障水平分別為:3。122%、3.183%、3。062%。
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明顯低于社會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實際的社保水平不及社保水平下限
值的三分之一。雖然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逐年都有所增長(2006年除外),但增長速度緩慢,低于
社會保障水平下限值的增長速度.這說明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于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
三、我國較低的社會保障水平成因分析及相應對策
由于統計年鑒中社??傊С霾]有涵蓋事業單位和機關人員在這方面的支出,若要考慮到
事業單位和機關的高水平的保障,我國實際的社保水平應有所提高。但數據所限,故不展開對
這部分的分析與闡述。
1、社會保障覆蓋面依然狹窄,沒有實現全覆蓋
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亟待發展.我國社會保障水平如此低,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占
全國絕大多數的農村人口并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
障體系也呈明顯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全體城市居民的、全面的社會保險制度;在
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的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核心內容的社會
保險,并未在農村建立。迄今為止,各種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還是以戶籍為基礎的,
對于流入城市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考慮到。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
蓋正式職工,卻將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排除在外。從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看,
占全國總人口80%的農民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支出的11%,而占全國總人口20%的城
鎮居民,卻占80%的保障費用。
盡管如此,當前的社會保障還遠遠未能全部覆蓋全部城鎮人口。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
僅限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一些非公有制的企業形同虛設,有相當一部分城鎮企業員工被擋
在社會保障安全網之外。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如此懸殊,不僅
嚴重制約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
村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將在逐漸被核心家庭所取代,農村的家庭養老能力也將逐漸減弱。同時,
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來自于養老和醫療方面的壓力會越來越大。因此,擴大社會保障覆蓋
范圍,將全體社會公民都納入社保已迫在眉睫.
但現實中,農村經濟薄弱,資金來源沒有充分保障,要在農村建立與城市同等的社會保障
水平也不實際。而農村外出務工人員,他們既是城市的建設者,也有可能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首先,要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根據農民工的需要與制度建設的可能,對農民工實行分
層保障.最急切的保障項目應當是按照普遍性原則來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從層出不窮的
農民工傷事故到規模驚人的農民工職業病體,以及由此導致的數不清的勞資糾紛,均決定了針
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障制度應當作為我國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盡快得到確立.其次,有必要建立
農民工的疾病醫療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機制。盡管近幾年我國在推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但是
以大病為主的醫療補償機制有待完善。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僅會導致農民工失去工作,而且
極易陷入貧困境地,這使得疾病保障成為農民工的現實需要。最后有必要為農民工建立相應的
社會救助制度。它應當包括農民工遭遇天災人禍時緊急救濟、特殊情形下的貧困救助、合法權
益受損或遭遇不公待遇時的法律援助等.
2、瞞報漏報現象嚴重
參保職工個人一般以本人當月全部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保險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
本單位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
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
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等原因,在保險費的實際征繳過程中,
又出現了一個新名詞,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企業的繳費工資總額是由企
業上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但是出于逃費的利益動機,企業少報、瞞報工資總額的
現象普遍存在。這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又小于統計口徑的工資總額。據
專家推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約為統計工資總額的90%,繳費工資總額比統
計工資總額縮小了10%.由于工資外收入的存在,由于由企業上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
繳費工資總額小于統計工資總額,與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費基大大縮小了。
兩項合并,工資總額縮小了31%左右。如果考慮實物收入部分,差距還要大。
由于管理水平、財務制度遵守程度等的不同,參保企業的繳費工資總額與統計工資總額的
差距,統計工資總額與實際工資總額的差距也不同,有的差距很大,有的差距很小,致使參保
企業的實際費率不一致,負擔也就不一樣,出現“老實的吃虧,不老實的反而沾光"的不正常現
象。不一樣的養老負擔,破壞了市場經濟賴以生存的公平競爭環境,危害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不
僅如此,過高的名義費率還直接危及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一方面加大了參保企業逃費的
動機,導致收繳難;另一方面,迫使未參保企業不愿參保,造成擴大覆蓋面的困難。
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已經形成了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共管的格局。一
些地方由稅務機關征收,另一些地方則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對于究竟應由哪個機構征收,學者
和專家之間也存在分歧。社保專家們贊同將社會保險費定義為費,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征收。
而一些財稅專家則傾向于由稅務機關征收.筆者更傾向于前者。當前針對社會保險的各項管理授
權不足、權責不清,應對社會保障機構集中授權,垂直管理,以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的監
管、稽查力度.此外,應加強輿論宣傳,重點宣傳繳費對職工養老、醫療等各方面待遇的影響,
提高企業和職工對社保的認識,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解除他們的思想顧慮,以便社會保險
費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結論
改革開放后,中國開始了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它的全面與逐步推進使城鄉社
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的二元化社會格局也有了弱化和松動的趨勢.但城鄉的差距也逐
漸拉大,在社會保障方面更是日趨二元化,由于其與市場經濟的不相適應,所以迫切要求國家
財政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相配套的、與經濟發
展水平相適應的、新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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