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的表現形式都有哪些
一、家庭冷暴力的表現形式都有哪些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
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
等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
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
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這種精神上的
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處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
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上常常處于孤獨狀
態。
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問一問自己是否主動改變態度來挽救
婚姻,如果證實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勞,那么一定要果斷結束婚姻。看
雙方有沒有心理問題,不能一味指責對方,給彼此留下空間來思考,
不可消極、被動、軟弱地面對問題。
夫妻交流中,冷暴力表現為兩類:
第一類:對對方進行習慣性的貶低,其中最常見的做法是用滿不
在乎的態度讓對方感到自身的“渺小”。或是當對方是“透明人”,
不同對方進行任何交流。
第二類:“揭老底”,往往不但當事人受到傷害,還發展到“株
連九族”,更為事后關系的修復和重建帶來諸多隱患。
二、如何預防家庭冷暴力
立法是關鍵。應當盡快頒布司法解釋或修改相關法律,將家庭精
神暴力行為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明確界定“冷暴力”為禁止行為。
應盡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規的具體細則,在法律、
法規中明確司法機關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預義務。
要采取法律懲處和社會教育、救助相結合的辦法,發動公安、司
法、婦聯、工會、街道社區、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構建遍布城鄉
的反家庭暴力(精神暴力)的社會支持網絡系統。此外,夫妻雙方都要
有自立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目前,“冷暴力”在我國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空白,尤其是當婦
女成為“冷暴力”對象時。我國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
以及《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要么只有原則性
規定,要么只對以“作為”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對以“不
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沒有明確的界定。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04:04:2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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