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政小微企業殘保金減免政策
,一,2017年新政小微企業殘保金減免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國
殘聯,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
府性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
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
(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
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
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
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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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
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
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
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
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
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
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
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
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繳納方式
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
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
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
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在審核通過后,由殘保金審
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
現場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申報審核殘保金的,
可提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待審核通過后,使
用殘保金代征系統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附注,
1. 《一般繳款書(收據)》為一式四聯。
2.使用地稅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打印的用人單位,必須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自
殘保金審核機構領取的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2017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一、增值稅
現行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
務總局公告〔2014〕第57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
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
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
業稅
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
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
知》(財稅〔2015〕96號)繼續執行(財稅〔2014〕71號)的規定至2017年12月31
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季度銷售額6萬元至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
人,免征增值稅。
賬務處理,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
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附征稅費
按照規定,附征稅費隨同主稅種一并征收、減免,既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減免,
則附征稅費同時減免。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
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
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
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
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賬務處理上,不作計提分錄。
三、企業所得稅
現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
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賬務處理,
因為此項減免屬于直接減免,按照實際應納稅額計提、繳納。
[2017年新政小微企業殘保金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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