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是什么
法律分析:“限制高消費令”按照目前通常的理解,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項執行措施。
限制高消費令內容: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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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限制高消費令
法律分析:限制高消費令,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項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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