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
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
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
接待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
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
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下
統稱黨政機關)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
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
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
原則。
第四條區縣(自治縣)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
公務接待管理機制,對本級公務接待工作實行集中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
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
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
內公務接待工作。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
行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
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
人員數量,禁止各區縣(自治縣)、市級部門跨省區市、跨
區縣(自治縣)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
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
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外出公務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
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全市各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
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
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全市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實行統籌協調、分級管
理、對口接待,相關接待單位組織實施。
地市州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率領的黨政代表團及以上重
要公務接待由市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全市各級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
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嚴格按照批準的接待方案執行。對能夠
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
一律不予以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
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
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并作為財
務報銷憑證。
第九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接待禮儀,不得在機
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
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
地毯;區縣(自治縣)、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
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
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
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十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
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
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
費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接待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安排普
通套間,廳局級干部可安排單間,其余人員安排標準間。接
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一條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
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
人數。接待對象10人以內,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
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
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
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
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檔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二條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輕車簡從,安
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全市各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
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
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
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三條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接待經費
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
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
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
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
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
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
會同財政部門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
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
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
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各區縣(自
治縣)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市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
備案。
第十五條接待費報銷一事一結算,憑證包括財務票
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
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
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
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
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
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
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
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七條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
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
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
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
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
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標準執行情況、經費管理
使用情況、信息公開情況和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自治縣)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部
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
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
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負責對
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
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
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
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
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
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
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
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
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化資源為國內公務接
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
度。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
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
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
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
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
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區縣(自治縣)黨委、政府可以依照本
辦法制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接待辦)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關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
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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