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能力鑒定
RevidbyHanlinon10January2021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
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鑒定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
資料。屬于工傷者必須持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證明,職業病必須是經
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
明,方才有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
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
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3.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
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
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
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
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二)鑒定時限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
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
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
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
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
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
查鑒定。
(三)鑒定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目前執行的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16180-1996)。
該標準依據傷病者于醫療期滿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
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
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將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最重
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
其中,一、二、三、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
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
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
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
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5頂:
⑴進食;
⑵翻身;
⑶大、小便;
⑷穿衣、洗漱;
⑸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3項需要護
理者。
(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1項需要護理
者。
如在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期滿時進行過工傷及職業病致
殘程度的鑒定,但有可能進行性加重或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治療者,應
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鑒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或工傷及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
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期滿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四)傷殘分級原則
1.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
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
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
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
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6.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
賴,生活能自理者。
7.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
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8.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
理者。
9.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
理者。
10.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傷殘判斷依據
這里只介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三、四級傷殘的判斷依據。
1.一級傷殘判斷依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
能能不全尿毒癥期。
2.二級傷殘判斷依據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
≤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
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
3級;
(23)肝切除3/4,并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一chiari綜合癥;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后,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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