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工作,增強會員意識,保
障會員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會會員會籍是指工會會員資格,是職工履行入會手
續后工會組織確認其為工會會員的依據。
第三條工會會員會籍管理,隨勞動(工作)關系流動而變
動,會員勞動(工作)關系在哪里,會籍就在哪里,實行一次入會、
動態接轉.
第二章會籍取得與管理
第四條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
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五條職工加入工會,由其本人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及通過
互聯網等渠道提出申請,填寫《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
會會員登記表》,經基層工會審核批準,即為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
發給《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證》(以下簡稱“會員證"),享有會
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工會會員卡(以下簡稱“會員卡”)也
可以作為會員身份憑證。
第六條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職工,按照屬地和行業就
近原則,可以向上級工會提出入會申請,在上級工會的幫助指導下加
入工會。用人單位建立工會后,應及時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
第七條非全日制等形式靈活就業的職工,可以申請加入所在
單位工會,也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
園區)、村(社區)工會和區域(行業)工會聯合會等。會員會籍
由上述工會管理。
第八條農民工輸出地工會開展入會宣傳,啟發農民工入會
意識;輸入地工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廣泛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農民
工會員變更用人單位時,應及時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不需重復入
會.
第九條勞務派遣工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加入工會,也可以
在用工單位加入工會.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的,勞務派遣工在
用工單位加入工會.在勞務派遣工會員接受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
工會可以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
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加入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含委
托用工單位管理)的會員,其會籍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管理。加入用
工單位工會的會員會籍由用工單位工會管理。
第十條基層工會可以通過舉行入會儀式、集體發放會員證或
會員卡等形式,增強會員意識.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應建立會員檔案,實行會員實名制,動態
管理會員信息,保障會員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會員勞動(工作)關系發生變化后,由調出單位
工會填寫會員證“工會組織關系接轉"欄目中有關內容。會員的《工
會會員登記表》隨個人檔案一并移交。會員以會員證或會員卡等證明
其工會會員身份,新的用人單位工會應予以接轉登記.
第十三條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并實現再
就業的會員,其會員會籍應轉入新的用人單位工會。如新的用人單位
尚未建立工會,其會員會籍原則上應暫時保留在會員居住地工會組織,
待所在單位建立工會后,再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
第十四條臨時借調到外單位工作的會員,其會籍一般不作變
動。如借調時間六個月以上,借調單位已建立工會的,可以將會員關系
轉到借調單位工會管理。借調期滿后,會員關系轉回所在單位。會員
離開工作崗位進行脫產學習的,如與單位仍有勞動(工作)關系,其
會員會籍不作變動。
第十五條聯合基層工會的會員會籍接轉工作,由聯合基層
工會負責.區域(行業)工會聯合會的會員會籍接轉工作,由會員所
在基層工會負責。
第十六條各級工會分級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會員統計工作。
農民工會員由輸入地工會統計。勞務派遣工會員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
統計,加入用工單位工會的由用工單位工會統計.保留會籍的人員不
列入會員統計范圍。
第三章會籍保留與取消
第十七條會員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單位工會辦理
保留會籍手續。退休后再返聘參加工作的會員,保留會籍不作變動。
第十八條內部退養的會員,其會籍暫不作變動,待其按國
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后,辦理保留會籍手續。
第十九條會員失業的,由原用人單位辦理保留會籍手續.原
用人單位關閉或破產的,可將其會籍轉至其居住地的鄉鎮(街道)
或村(社區)工會。重新就業后,由其本人及時與新用人單位接轉
會員會籍。
第二十條已經加入工會的職工,在其服兵役期間保留會籍。
服兵役期滿,復員或轉業到用人單位并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辦理
會員會籍接轉手續。
第二十一條會員在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不再享有選舉
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有退會自由。對于要求退會的會員,工會組
織應做好思想工作。對經過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會的,由會員所在的
基層工會討論后,宣布其退會并收回其會員證或會員卡。會員沒有正
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
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
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會員所在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
層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同時收回其會員證或會員卡.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
0年9月11日印發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會員會
籍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總工發〔2000〕18號)同
時廢止.
本文發布于:2023-03-16 04:44:0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89130493063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工會會員.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工會會員.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