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議
編號: 202X-X
購
銷
合
同
書
甲方(供貨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采購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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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
要貨成交單,并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
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
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
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
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予變更或解除合
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
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
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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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
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
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
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
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
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
2/3以下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
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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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
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 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
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
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并立即詳
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乙方可先向
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運
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
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
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
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后的
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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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
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并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后,10日內作出答
復,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
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
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
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
有固定購銷關系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貨。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
如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
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
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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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
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
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
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
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后,
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
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
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兩者選一)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并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
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
合同自動延長。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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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 方(簽 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簽 章):_____________
法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
銀 行 賬 號:_____________ 銀 行 賬 號:_____________
證 件 號 碼:_____________ 證 件 號 碼:_____________
聯 系 地 址:_____________ 聯 系 地 址: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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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協議
編號: 202X-X
百
貨
購
銷
合
同
書
甲方(采購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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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
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
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
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
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
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
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
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
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
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
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
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
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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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
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
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
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
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
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
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
(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
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
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
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
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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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
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
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
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提,應
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
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
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
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
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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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
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
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
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
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
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
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并在收到貨物后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于供方的,
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后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
在接到索賠通知后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
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
并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托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
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
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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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
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
品霉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后的
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
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
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并保存好實物。供方應
在接到“查詢單”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
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
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
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于
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
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應予答復并提出處理意見。
逾期不答復,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于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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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
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
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并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于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
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1.托
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
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
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
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
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
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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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
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
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
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
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
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
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
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
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
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
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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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后生
效。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
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
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
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 方(簽 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簽 章):_____________
法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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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行 賬 號:_____________ 銀 行 賬 號:_____________
證 件 號 碼:_____________ 證 件 號 碼:_____________
聯 系 地 址:_____________ 聯 系 地 址: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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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協議
編號: 202X-X
購
銷
合
同
書
甲方(采購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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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
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
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
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 檢驗質量的產品,合
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
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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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品的數量: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
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
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
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
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
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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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
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 。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
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
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
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
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
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
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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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
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
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
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
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
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
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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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驗收方法 。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
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
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
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
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
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
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
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
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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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
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
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
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
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
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
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
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
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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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
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
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
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
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
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
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
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
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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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
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
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
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
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
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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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
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
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
一份。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 方(簽 章):_____________ 方(簽 章):_____________ 乙
法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
銀 行 賬 號:_____________ 銀 行 賬 號:_____________
證 件 號 碼:_____________ 證 件 號 碼:_____________
聯 系 地 址:_____________ 聯 系 地 址: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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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1 14:25: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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