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節 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辦法
一國內部分
第一條 本公司的所有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按規定標準發給交通費;
1.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
正式發票者,不能報銷費用;
2.乘坐輪船應出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務必需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并憑飛機票根報銷旅費;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銷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超標自付,欠標不補已繳會務費的不得再報以下
費用:
序號 級別 港澳沿海 省會城市 地級城市 縣級城市
1 總裁級 元/天 500 400 300
2 總監級 元/天 400 300 200
3 部長級 元/天 200 170 140
4 科長級 元/天 170 140 110
5 一般級 元/天 140 110 100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乘坐出租車的有正式發票,50元以上的應有上一級事先批準;
2.通訊費用按級別固定使用手機,出差不得另報通訊費;
3.因公郵費應以郵局的發票為憑;
4.因公宴客的費用應以統一專用發票為憑,人平費用100元以下由總監批準,人平100元以上需經總裁批
準,先批后請方可報銷;
5.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出具正式的運費正式發票;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部門的主管和總監填寫通知單一式兩份,遞請核準后,一份送總務秘書
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銷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后五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銷單”,送請主管和總監核實后遞請秘書處審核,總
裁核準后,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銷;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于出差完畢報銷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銷車費外,另可報銷誤餐費
1.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準報午餐10元/餐;
2.下午八時以后銷差者準加報晚餐10元/餐;
3.未經銷差者不得報銷餐費;
第九條 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銷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 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銷誤餐費;
第十一條 調遣人員到崗若超過一天但又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二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金和有關津貼照領外,并準予報銷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1.凡出國往返于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銷,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2.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并依國稅局出差規定在報銷額度內支給;
3.派遣在同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 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
旅費者或公司已統一支付費用的,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發票并按實報銷,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零星付款公司不預報銷;
第十五條 如因公務原因必須支付,而費用超過日用費規定者可以呈請總裁核發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 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附則
第十七條 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可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 本公司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總監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 膳、宿、雜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變動需調整時,可由總裁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總裁辦公會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二、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1.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實;
2.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返回后五日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
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五日內報銷者,每遲報一天者財務應當扣減報銷總額的10%,由相關審簽人員注明實
報金額,報賬后未結清借款的金額,財務應按每日2%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1.國內出差:五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四日以上由總監、副總裁核準,總監以上人員一律由總裁核準;
2.國外出差:一律由總裁核準;
3.總裁出國:一律由董事長核準
第四條 出差不得報銷加班費;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系,請示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
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還要依情節輕重論處;
三、員工出國辦法
1.凡本公司員工因公經核準出國者,都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2.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于出國前需先立承諾書如附件一,言明按期歸國并繼續為公司服務;在返國三年內
自動辭職者,須無條件賠償出國期間報銷費用,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3.出國人員返國后,應于兩星期之內書面提呈出國情況報告;必要時,可由總裁排定時間,向公司內有關
部門人員交流情況及工作計劃方針;
4.國外出差旅費報銷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5.奉派出國人員,出國期間其薪金和津貼仍準照領,并可預支核定日數的差旅費;
6.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返國后10日內檢具有關憑證向會計部報銷,因故拖延不歸或費用開
支經審核不得報銷者,概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7.出國人員在國外旅行,應以規定的路程為限,規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費經總裁核準者,準予報銷;
8.出國接受技術訓練或受國內外廠商機構補助人員,其差旅費如已由有關部門支給者,其支給部分不得
再向公司申請,但廠商供給的費用較本辦法所訂費用低時,其差額由公司補助;
9.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通過并呈總裁核定后公布實施,其修改或補充亦同;
承諾書
年 月 日
立承諾書人××因公經××公司派遣出國,謹保證:
1.按期歸國返回公司工作;
2.返國后三年內決不自動離職,如有違背,愿依本公司所訂辦法負責賠償,保證人愿負擔一切連帶賠償責
任,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成都國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諾書人:
連帶保證人:
地 址:
身份證號:
說明:
1.因公出國者,其手續由總務部代為辦理;
2.在同一地區內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雜費以八折計算;
3.低職人員隨同高職出國者,其費用得酌實情比照高職人員報銷;
4.美金幣值如有變動,可視該地區匯率做調整;
四、員工出差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公務需要受命出差國內外包括遷調,均應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員工出差均由主管和總監安排,視實際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裁核準后執行;
第三條 出差員工應于出發前依規定填寫所定表格,通知總務部登記,如情形特殊事前來不及辦理時,亦
需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
第四條 員工出差得按實報銷出差旅費,差旅費報銷不得超出公司標準,特殊情況須經總裁核準后方可報
銷;
第五條 員工出差前,可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其預借款額在2000元以內者,經主管和總監審批,2000元
以上的呈請總裁核準;出差完畢向總務部銷差后,應于五日內呈報核銷差旅費,如五日后仍未報銷者按前款執
行;
第六條 員工在本市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地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第七條 員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滿一日的旅費,無論出發或返回日一律按二分之一給付,乘夜車
往返者,不另支宿費;
第八條 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之舟車等費,按實際報銷,其他零星用費均在膳雜費內開支,不得另行報
銷;
第九條 凡因公拍發之郵電及特別公務,臨時雇用人夫、車馬等項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另列特別費用內,
得按實憑證報銷;
第十條 員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并有確實證明者外,不得任意改變啟程日期,或延
長出差時間,但事后經總裁特準者可認可;
第十一條 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其提出的發票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況,除將所領款追回外,并視
情節的輕重,酌予懲處;
第十二條 員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應填寫的一切表格及應辦手續另定;
五、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旅費的支給概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分為: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往返者;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3.國外出差:赴國外出差者;
二當日出差
第四條 員工當日出差時由科長以上主管和總監核準;
第五條 當日出差每延誤正餐時間一小時以上得按延誤餐次支給誤餐費,每餐10元;但外勤已支津貼人
員概不支給誤餐費;
第六條 當日出差除依前條規定支給誤餐費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費;
第七條 當日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第八條 當日出差人員必須于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如因實際需要必須在外住宿,則在事先呈奉各
部經理以上主管和總監核準后,可按遠途出差辦理;
三遠途出差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遠途出差時必須事先填報“出差申請書”格式另定,記明出差日
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呈部室經理或主任核準后方可出差;
第十條 遠途出差之員工得在“出差申請書”添附“出差旅費概算表”,以此向財務部門預借旅費;
第十一條 未及呈準出差人員須補辦手續后方得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因疾病或天災等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的,得據出
差者之申請,經調查確實無誤后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必須于公畢返回后五日內填具“員工出差旅費報告單”請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車輛外,以利用火車、汽車為原則;但因特急事情經總監以
上人員核準后,可搭乘飛機;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交通費憑乘車證明以實費計算支給;因乘坐三輪車等無法取得乘車證明者,在呈請
部室、中心經理主任以上主管和總監核準后,可依實數支給;
第十六條 使用公司交通車輛或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十七條 員工遠途出差旅費,按財務費用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 遠途出差如利用夜間當日21:00時以后,次日6時以前車次,住宿費減半支給;
第十九條 當自出發之日起算至回公司之日給付,但午后出發或午前回公司者減半支給;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每日必須作出差日報向各直屬主管和總監報告;
第二十一條 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在外住宿日數定額支給;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必須取得住宿費憑證,因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而未取得
住宿費憑證者減半支給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 與經理以上人員隨行,其住宿費不夠時得呈經上級人員核準,憑住宿費支給憑證支給予上級
人員同等之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人員因業務需要或受命到總公司述職,比照遠途出差支給住宿費;但支領外勤津
貼人員不得支給住宿費;
四出差國外旅費報銷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出差國外時,必須填具“出差申請書”記明出差日程、出差
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呈由總裁核準;
第二十六條 出差國外人員得憑核準之出差申請書預編出差費概算,于出國前向財務部門預借旅費;
第二十七條 出差國外人員渡航費,總裁得按頭等艙位實額支給,其他人員均按二等艙位實額支給;
第二十八條 出差國外人員的出差旅費,按財務費用標準支給;
第二十九條 前條之出差旅費包括在出差地之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第三十條 國外出差去程當日不論何時啟程概以一天計算,回程當日不論何時返回均不予計算出差日數;
五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總裁辦公會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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