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啟示 -
香港司法制度繼承了英國傳統,突出特點是實行當事入主
義。自2000年起,香港開始對民事司法體制進行改革,核心是
克服當事入主義訴訟模式所帶來的訴訟成本過高、訴訟拖延的弊
端。雖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經成型,并逐步付諸
實施。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給予我們諸多啟示。
一、改革進程與目標
(一)改革進程:2000年2月,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
國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以下稱工作小組),成
員由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專員、法律援助署署
長、資深大律師、律師、香港大學教授、消費者委員會總干事、
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組成,任務是檢討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規則和程序、建議改革措施。2001年11月21日,工作
小組發表了《中期報告及咨詢文件》(以下稱中期報告),提出了
80項改革建議,并公開咨詢和征求意見。在為期7個月的咨詢
期內,工作小組派發了5000份紙本中期報告、500張光碟、12000
份報告摘要,并在互聯網公布了電子本,41000人上網瀏覽。咨
詢期間收到近100份書面意見。2004年3月,工作小組完成并
發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報告書》(以下稱最后報告書)。
最后報告書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應予改革的各個方面,并向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應的改革提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
經接受了改革提議,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
對報告書中與司法機構有關的改革提議的推行情況進行監督。預
計所有改革措施將在未來二至三年內完成。
(二)改革目標
工作小組在《最后報告書》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標,
指出:“改革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改革的目標,即提高本港民事司
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簡化民事訴訟的程序和減少訴訟遭拖延的情
況;同時,所有決定都必須符合‘程序公正’和‘實質結果公正’
這些基本要求。”據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在
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訴訟成本,簡化訴訟程
序,縮短訴訟期限。另外,工作小組在《最后報告書》中還提出
了法院實行案件管理的目標。報告書將法院實行案件管理的合法
目標概括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提倡以經濟和與案件相
稱為原則來提起訴訟和進行審訊;迅速處理案件;使訴訟各方地
位更平等;協助與訴人達成和解;公平分配法庭資源。同時要保
證與訴各方可按其實質權利公正地解決糾紛。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最后報告書》針對中期報告列舉的各項建議以及各界的
咨詢意見,提出了150項改革提議。本文主要介紹關于新規則的
引進或對現有規則的改動。
(一)訂一套新規則還是對現行規則進行選擇性修訂。工
作小組經過權衡,最終選擇對現行《高等法院規則》進行選擇性
修訂。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引進英國的民事訴訟規則在降低訴訟
費用方面不太理想,另一方面對現行規則進行選擇性修訂,變動
較少,付出較少,即使不成功,可輕易恢復舊有措施。(二)部
分采納訴訟前守則。英國實行的訴訟前守則規定,在開展法律程
序前,與訴人需根據時間表交換關于申索和抗辯的資料,法院有
權對違反者予以懲罰,使與訴人能夠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進
行協商、和解。中期報告書最終的結論是,為防止在訴訟前期花
費過多費用以致增加訴訟費,不應全部案件采用訴訟前守則,在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的情況下,處理特定類別案件的法庭可在
充分咨詢意見后自行訂立訴訟前守則,供特定類別案件適用。
(三)鼓勵和解的訟費處理程序。與訴訟前守則相關的一個問題
是訴訟前和解。工作小組認為,為了鼓勵與訴人和解而不必對簿
公堂,法院應設立只處理訴訟費的法律程序,使已就實質爭議達
成和解的各方,可將訴訟費事宜交由聆案官評定。并提議,與訴
各方可以憑原訴傳票開展這種只處理訴訟費的法律程序。(四)
簡化法律程序開展方式。在香港開展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按照
四種不同程序提起訴訟,分別是令狀、原訴傳票、原訴動議、呈
請書。中期報告建議將上述四種程序減為兩種,消除四種程序之
間的區別。在最后報告書中,工作小組提議:除了破產、清盤、
婚姻訴訟等自成一體的程序外,廢除原訴動議和呈請書,保留令
狀和原訴傳票兩種。(五)引入“失責判決”程序。英國民事訴訟
規則規定了“失責判決”程序,適用于被告人沒有抗辯理由的金錢
申索案件。工作小組認為,在失責判決程序中,與訴人勿須到庭
應訊,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應擴大可以采用這種程序的案件類
別。最后報告書提議,以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中失責判決程序為藍
本,訂立條文。(六)訴訟狀書制度的改革。針對狀書制度改革,
工作小組在最后報告書中提議:首先應規定被告人須在答辯書內
提出實質的抗辯理由,而不能單純否定對方的指稱;狀書必須以
“事實確認書”聲明其內容屬實;對提供虛假事實確認書的人應予
處罰,甚至可被指控藐視法庭。(七)附帶條款的和解提議。英
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規定了附帶條款的和解提議及付款安排,具
體程序是:訴訟一方為解決糾紛向對方做出和解提議或把款項繳
存法庭,如果另一方不采納,經審訊后判決結果對該另一方而言
不比對方所提出的條件更優越,則即使他獲得勝訴,仍可能在訴
訟費用和利息方面遭到懲處。該程序安排旨在鼓勵當事人認真考
慮庭外和解的可能性,避免訴訟拖延。工作小組在最后報告書中
提議采納這一程序,只是須根據香港情況作適當修改。(八)案
件管理時間表及進度指標。香港的民事訴訟案件,分為編制時間
表案件和編人流動審訊表案件,后者實際上沒有明確的時間安
排。在獲得普遍支持后,工作小組在最后報告書中提議:建立一
個由法庭決定進度時間表的機制,法庭在決定時間表時應考慮與
訴各方意愿及個案需要;時間表應包括進度指標日期,即審前評
檢日期、開審日期、開審時段;除非雙方協商一致,進度指標日
期應視為不可變更。(九)擴大實行專責法官制度的特定案件類
別。中期報告提出了以專責法官制度實行案件管理的可行性問
題,經咨詢和研究,工作小組不主張廣泛采用專責法官制度,而
應維持對特定案件類別實行專責法官管理的方式。最后報告書提
議,除了現有的商業、人身傷害、建筑及仲裁、憲法及行政法四
大類別以外,應考慮將知識產權及咨詢科技設立為特定案件類
別,實行專責法官制度。(十)關于文件披露。中期報告提出了
采納一套新的文件披露規則的建議,但遭到普遍反對。工作小組
認為,應保留現有制度,但應進一步擴大法院在文件披露上的管
轄權。最后報告書提議,法院應當有權就任何種類的案件命令可
能成為與訴人的人士在訴訟前披露文件,也應有權就任何種類的
案件命令非與訴人在法律程序開展后至審訊進行前期披露文件。
(十一)簡化非正審申請程序。非正審申請指與訴人就程序問題
爭議提起的申請,這種申請會增加訴訟費用并延誤訴訟。在最后
報告書中,工作小組提出了12項改革提議,主要內容是:鼓勵
當事人以合作態度處理所有程序爭議,對采取不合理態度的一方
適用訟費罰則;如法庭認為適宜和必要且不會引起爭議,可直接
頒布與程序問題有關的暫準命令;非正審申請由聆案官處理,聆
案官應盡量根據當事人呈交的文件來處理,勿須聆訊;不當的非
正審上訴會導致適當的訟費及其他懲罰;鼓勵法庭以簡易程序評
定訟費。(十二)上訴許可。最后報告書提議:對原訴法庭法官
非正審判決向上訴法庭提起的上訴,必須得到上訴許可;在處理
上訴許可申請時應避免口頭聆訊;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
決定是最終的。
三、啟示
(一)兩大法系之間民事司法制度的融合是一個必然的趨
勢。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民事司法制度上有著不同的傳統,前
者實行職權主義,后者實行當事人主義。相較而言,職權主義便
于發揮法官的能動作用,注重實體權利的保護,但不利于維護當
事人的程序權利;當事入主義則注重當事入的程序權利,便于樹
立法官的中立地位,但訴辯雙方的過度對抗易造成訴訟遲延,增
加訴訟成本。晚近以來,兩大法系民事司法制度的相互借鑒和融
合已成為一種趨勢,日本、意大利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已在較
大程度上接受了當事人主義,英美法系國家也引入了某些職權主
義因素以克服當事入主義的弊端。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明顯加
強了法院的能動性,為兩大法系民事司法制度相互融合趨勢提供
了又一例證。
(二)在維護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訴訟
遲延、提高訴訟效益是各國民事司法制度的共同的價值目標。香
港采取的簡化訴訟程序、減少各程序所需步驟、增加法庭每次聆
訊處理的事項、鼓勵采用書面方式處理申請、懲罰作出無理申請
的當事人、鼓勵當事人和解、對程序問題裁決的上訴施加限制等,
均有助于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訴訟遲延,提高訴訟效益。
(三)內地與香港雖屬不同法系,有著不同的民事司法傳
統,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措施仍值得我們借鑒。比
如,對于非正審申請采用書面審理、對非正審判決限制上訴等,
對于我們處理程序爭議不乏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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