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展銷會監督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5.02.13
? 【字 號】川工商市字[1995]3號
? 【施行日期】1995.02.13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市場規范管理
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展銷會監督管理的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3日發布
川工商市字[1995]3號)
一、對舉辦展銷會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社會各方舉辦展銷會(包括引進多個經營者入場、實行
集中交易的各種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調劑會、交流會以及各種以燈會、節等
名義出現的集中經貿活動,下同),主辦單位均必須在舉辦前30天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申請登記并領取《展銷會登記證》(《展銷會登記證》由省局統一印制)。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頒發《展銷會登記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
各種名義舉辦展銷會;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制作、發布擅自舉辦的展銷會的宣傳廣
告;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參加擅自舉辦的展銷會。
二、加強對舉辦展銷會基本條件的審查
舉辦展銷會應堅持服務原則和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要有利于搞活市場流通,
滿足人民群眾需求,有利于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展銷會主辦者應
依法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有與所辦展銷會規模相適應的場
地和設施;具有相應的組織服務機構、人員和措施。
主辦者申請辦理《展銷會登記證》,應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載明申辦展銷會的目的、意義、名稱、
期限、地點、內容、形式及負責人);
2、主辦者屬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場地使用證明書;
4、依照有關規定需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供相應批文;
5、外省來四川舉辦展銷會的,提供當地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6、聯合舉辦展銷會的,提供承辦者各方簽訂的協議書。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申請后應認真進行核實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
發給《展銷會登記證》,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得舉辦并說明理
由。
三、加強對展銷會組織和經營活動的監督
主辦單位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名稱和內容組織開展展銷活動,不得擅自更改或
擴大核準事項。引進的參展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經營單位,不得以展銷會為
名支持無照經營。展銷會正式開始前,主辦者應將參展單位名冊及其營業執照復印
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主辦者應與參展者訂立書面協議,明確雙方
的權利義務以及收費標準、違約責任。
參展者的展銷、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假冒偽劣商品的
經營,不得有不公平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參展者在展銷會經營中損
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在無法追究參展者責任時,主辦者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展銷會實行分級管理
在縣范圍內舉辦的展銷會,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登記管理;在市、
地、州范圍內舉辦的展銷會,由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登記管理;省級
部門和企業舉辦的展銷會,冠“四川省”、“西南”名稱面向全省和西南舉辦的展
銷會,省外來川舉辦的冠所在省、市、自治區名稱的展銷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組織登記管理。市、地、州、縣舉辦的展銷會需面向全省宣傳招商的,主辦單位應
將有關批準文件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展銷會舉辦期間,負責登記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派駐專人履行有關監督
管理職責。對展銷會組織、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分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以及有關市場登記管理、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進行查
處。
各地貫徹本通知精神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件:展銷會登記申請書(樣本)(略)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04:43:3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8487461517665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展銷會監督管理的通知.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展銷會監督管理的通知.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