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0*號
********有限公司
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審核報告
*********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稅款所屬期間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 12 月31日的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并出具納稅調整審核報告。
貴單位的責任是,設計、實施和維護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提供與企業所得稅
年度納稅申報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會計資料、納稅資料的真實、準
確、合法和完整,以確保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
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納稅申報。
我們的責任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
申報代理業務規則(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
填報申報表并出具報告。
在復核過程中,我們考慮了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申報材料的證明能力,考慮了與企
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慮了證明材料的相
關性和可靠性,對貴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實施了復核、驗證、計算和職業
判斷等必要的復核程序。現將服務結果報告如下:
經對貴單位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分析、復核,我們認為本
報告后附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
規的相關規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貴單位本納稅年度的所
得稅納稅調整情況。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說明詳見本報告附件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部分數據摘錄如下:
序號 項 目 金額(元 )
1 利潤總額
2 減:境外所得
3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
4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
5 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6 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
7 納稅調整后所得
8 減:所得減免
9 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0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1 應納稅所得額
12 稅率(25%) 25%
13 應納所得稅額
14 減:減免所得稅額
15 減:抵免所得稅額
16 應納稅額
17 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18 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19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20 減: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21 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本報告僅供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執行本代理服務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稅務師無關。
附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2.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3.稅務師事務所相關資質復印件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我們接受委托,對*****單位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了審核,現將
審核情況說明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1)單位名稱:****
(2)稅務登記號:*****
(3)成立日期:****
(4)注冊地址:****
(5)法定代表人:***
(6)注冊資本:***元整
(7)所屬行業明細代碼:
(8)是否為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否
(9)是否為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否
(10)是否為存在境外關聯交易:否
(11)是否為上市單位:否
(12)從業人數:**人
(13)資產總額:**萬元
(14)是否為匯總納稅企業:否
(二)企業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
(1)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
(2)會計檔案的存放地:本單位辦公室
(3)會計核算軟件:****
(4)記賬本位幣:人民幣
(5)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否
(6)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限平均法
(7)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個別計價法
(8)壞賬損失核算方法:備抵法
(9)所得稅計算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一)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經過了解、詢問、觀察,證實貴單位在業務活動的進行中,存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
包括成本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制度,存貨采購、收發、保管
制度,發票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這些制度在
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方面是有效的。
(二)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根據貴單位提供的各項內部證據及外部證據,我們認為,這些證據與企業所得稅是
相關的并且是可靠的。
(三)企業所得稅的審核情況:
2016年度貴單位主營業務收入**元;其他業務收入**元;營業外收入**元;主營業
務成本**元;其他業務成本**元;營業外支出**元;營業稅金及附加**元;銷售費用**
元;管理費用**元;財務費用**元;資產減值損失**元;投資收益**元;利潤總額為**
元。
2016年貴單位納稅調整前所得額為**元,經審核納稅調整增加額為**元,稅調整減
少額為**元,免稅收入**元,納稅調整后所得額為**元。納稅調整事項如下:
1. 收入類調整項目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元,為銷售商品收入(或為提供勞務收入或建造
合同收入或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為**元,為銷售材料收入**元(或為
出租固定資產收入或出租無形資產收入或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
貴單位本年度收入類無納稅調整項目。
本年度收入類納稅調整增加額為**元,納稅調整減少額為**元,具體調整數據如下:
2.扣除類調整項目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列支主營業務成本**元,為銷售商品成本(或提供勞務成本或建造合
同成本或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等);列支其他業務成本**元,為材料銷售成本(或出租
固定資產成本或出租無形資產成本或包裝物出租成本等) ,列支管理費用元;銷售費
用元;營業稅金及附加**元。
本年度扣除類納稅調整增加額為**元,納稅調整減少額為**元,具體調整數據如下:
(一)職工薪酬的審核
經審核,貴單位本年度職工薪酬支出**元;根據稅收相關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為**元,納稅調整增加**元,納稅調整減少**元。具體調整數據如下:
(1)工資薪金支出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賬戶中列支工資薪金**
元,實際發放**元,單位全年職工平均在冊人數為**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的規定,
經審核,本年度工資薪金支出符合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2)職工福利費支出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賬戶中列支職工福利費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
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的規定,經審核,本年度職工
福利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賬戶中列支職工教育經
費**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經審核,本
年度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4)工會經費支出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戶中列支工會經費**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
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
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號)的規
定,經審核,本年度工會經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5)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賬戶中列支各類基本社
會保障性繳款**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
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
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
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的規定,經審核,本年度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支出符
合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6)住房公積金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賬戶中列支住房公積金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
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準予扣除。”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審核,本年度住房公積金支出符合
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二)業務招待費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間接費用”等賬戶中列支業務招待費
**元,本年度營業收入為****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
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的規定,經審核,2016年度業務招
待費稅前扣除的限額為***元,超過扣除限額**元應做納稅調整,應調增本年度應納稅
所得額**元。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賬戶中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元,
本年度營業收入為****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
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
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的規定,經審核,2016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符合稅法
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公益性捐贈支出***元,利潤總額**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應調增2016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經審核,本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限額為***元,超過扣
除限額**元應做納稅調整,應調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
(五)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支出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罰款支出***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的規定,罰款支出稅前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
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
(六)稅收滯納金支出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稅收滯納金支出***元,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收滯納金支出稅前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本年度
應納稅所得額**元。
(七)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代開發票稅金**元,該項支出屬于與取
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
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的規定,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稅前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
(八)贊助支出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贊助支出***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
贊助支出;……”的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
3.資產類調整項目的審核:
本年度資產類納稅調整增加額為**元,納稅調整減少額為**元,具體調整數據如下:
(一)貴單位本年度成本費用中列支折舊費用**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
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
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及第六十條:“除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
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
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
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的規定,經審核貴單位本
年度折舊年限、凈殘值率及折舊方法均符合稅法規定,無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調整事項。
經審核,房屋、建筑物,折舊費賬載為**元,根據上述稅法規定折舊費稅收金額為
**元,應調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
(二)準備金支出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資產減值損失”賬戶中計提減值準備金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
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
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的規定,計
提減值準備金的支出稅前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
(三)資產損失的審核
貴單位本年度在“營業外支出”(或“資產減值損失”)中列支資產損失**元,根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規定,不符合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條件,應調增本年度應納
稅所得額**元。
4.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事項審核
經審核,貴單位本年度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為***元(****-*****)。具體
調整數據如下:
(一)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
經審核,本年度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為**元,實際發生的與預售收入有關的營業
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
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
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
的,不得低于15%。(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三)
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
不得低于3%.”及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
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的規定,貴單位本年度銷售未完工產品
預計毛利額為***元,貴單位本年度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為
****元(****-****)。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的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
經審核,本年度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為***元,轉回的銷售
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為***元,轉回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為***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
稅發[2009]31號)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
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
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
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
得額。”的規定,單位本年度銷售的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
為***元。
三、審核結論
貴單位2016年度納稅調整前所得元,納稅調整增加額元,納稅調整減少額元,納
稅調整后所得元,應納稅所得額元,按稅率25%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元,減本年累計實
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元,本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元。
二0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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