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底市經濟開發區財政國庫資金支付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
益,降低運行成本,真實反映財政資金的實際支出數,有效防止對
財政資金的擠占、挪用和截留,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深化財
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湘財庫[2003]27號)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級單位下列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
理: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國庫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國庫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財政分局設立代管資金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和反
映不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暫存、代管性質的資金收支活動。
第四條 部門預算批準后,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
權,履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職責,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
關和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三章 用款計劃的申報及用款額度的核定
第五條 預算單位根據批復的年度部門預算(或預算控制數)
的執行情況及預算單位的實際需要,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對部門
預算中政府采購預算反映的支出項目,預算單位還應按照政府采
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編制政府采購用款計劃,下同)。并于每月
20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將下一月用款計劃報送國庫集中支付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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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財政分局國庫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對預算
單位次月用款計劃(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和授權支付用款計劃)
的審核工作,審核完成后,由財政分局預算股匯總報批。
第七條 財政分局預算股根據預算資金的情況,于每月30日
前將預算單位次月的用款額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額度和授權支付
用款額度)通知到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額
度下達到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用款額度在本
年度內累加使用。
第四章 財政直接支付
第八條 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支出;
(二)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資金;
(三)基本建設資金;
(四)財政統發的工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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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放給干部職工個人的有關款項,包括未納入財政工資
統發單位的工資、津補貼、節假日補助、獎金等;
(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納;
(七)水費、電費、固定電話費、衛生垃圾費、物業管理費;
(八)在本地開支的累計結算超過1500元的招待費,累計結
算超過2000元的修繕費、修理費、會議費、印刷費、設備購置費、
單位小型會議用餐費、辦公用品、燃料、資料的購買費用;
(九)借支款;
(十)上繳上級的各種款項;
(十一)需要辦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項.
第九條 資金支付時由預算單位根據其核定的直接支付額
度,按款、分項填寫“匯總結算明細單”,經審核后由國庫集中支
付中心簽發《財政直接支付憑證》。
第十條 代理銀行根據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簽發的《財政直接
支付憑證》,將資金從財政國庫賬戶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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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條 預算單位根據原始憑證及相關支付憑證做好相
應會計工作;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根據“匯總結算明細單"及《財
政直接支付憑證》登記各用款單位的支出明細臺賬。
第五章 財政授權支付
第一十二條 財政授權支付包括以下內容:
(一)離退休人員經費;
(二)個人勞務;
(三)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四)轉賬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必須實行財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額支出(如小額
接待費、交通費、購買對象為個人的支出等)。
(六)特殊情況經申請說明情況后的借支款項。
第一十三條 資金支付時由預算單位根據其核定的授權支付
額度,按款、分項填寫“匯總結算明細單"并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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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四條 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在預算單位的授權支付用款
額度內,向代理銀行簽發銀行支付憑證,代理銀行將資金從單位
零余額賬戶支付給收款人.
第一十五條 預算單位根據原始憑證及相關支付憑證做好相
應會計工作;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執行機構根據單位實際支出和現金
結余數結合銀行支付憑證登記各用款單位的支出明細臺賬。
第六章 業務流程及操作規程
第一十六條業務流程及操作規程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報賬業務流程圖(見附表一)
(二)單位報賬業務流程及操作規程說明
A、原始憑證審核業務流程
1、單位財會專管員將原始憑證交經手人簽字、單位指定財務
負責人審簽后,上級撥付資金、本級預算追加資金業務經部門領導
審簽后,依據經濟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按照一事一單歸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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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逐筆填寫由支付中心統一印制的“匯總結算明細單"(見附件
三).①屬于財政授權支付的,由單位財會專管員直接傳遞給支付
中心主任審核,單項支出10000元以上再經財政分管局長鑒審;
②屬于財政直接支付的,由單位財會專管員填寫由支付局統一印
制的三聯式“直接支付委托書"(見附件四),交商品和勞務供應
者或收款單位傳遞給支付中心主任審核,單項支出10000元以上
再經財政分管局長鑒審。
2、國庫支付中心主任接單,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應認真
審核下列事項:
(1)原始憑證是否為合法有效票據。
(2)原始憑證反映的單位名稱、大小寫金額、數量等項目是
否真實、相符。
(3)原始憑證分類金額合計數是否同“匯總結算明細單”合
計數一致。
(4)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差旅費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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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會議費管理辦法》、《婁底經濟技術開
發區培訓費管理辦法》和《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務卡管理暫行
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并提出審核意見。
(5)根據單位年初預算及本年度追加預算,審核其支出是否
超預算、越范圍。
3、拒付支出:
(1)婁底市范圍內所有招待費均列入本部門人員經費支出,
嚴禁列入專項經費,黨委、管委會研究決定列入預算的項目除外。
(2)部門經費(包括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嚴禁列支所有形式
的津貼和補助,黨委、管委會研究決定列入預算的項目除外。
(3)部門財務專管員需在業務發生后30天內和國庫支付中心
結算,否則予以拒付;超出期限的業務于報賬期限內向國庫集中
支付中心說明情況并在國庫支付中心登記.
(4)借款規定:部門財務專管員因公借款需在業務發生后7天
內或借款20天后和國庫支付中心結算(包括以前借款),否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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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廳公布借款名單并停止該部門結算業務。
4、拒付流程:
(1)、支付中心主任會同分局分管副局長共同研究決定,出
示不陳述理由的“拒付理由書"。
(2)、不同意支付的,由支付中心主任寫出書面拒付理由,分局
副局長簽字認可,除留下“拒付理由書"和第一聯外(被拒付的原始
憑證均需留下復印件),拒付理由書的第二聯及將蓋上“拒付”印
戳的原始憑證退回單位財會專管員。
(3)、需要調查的事項,國庫支付中心跟蹤調查,限3日內寫
出稽核結論,由分局副局長認可.國庫支付中心主任將稽核結論通
知單位,同意支付的按正常程序辦理.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一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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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組織制定有關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操作的規章制度,
管理和監督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
(二)審批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分月用款計劃。根據年度部
門預算和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劃,合理調度資金,下達單位用款
額度,辦理支付業務;
(三)選擇代理銀行,會同人民銀行協調預算單位、代理銀
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四)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財政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
調查;
(五)負責國庫集中收支網絡信息系統的應用開發和維護管理
工作。
第一十八條 預算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是:
(一)負責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
(二)負責編制、申報本單位的資金使用計劃、政府采購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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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支付申請;
(三)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確保本單位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工作;
(四)定期與財政部門進行賬務核對。
第一十九條 代理銀行在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的主要
職責是:
(一)按照與財政分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有關規定,及
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的辦理財政代管賬戶的財政性資金
的支付和清算業務。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支付指令和財政
授權的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辦理支付業務.妥善保管財政分局
提供的財政支付的各種單據和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二)及時向財政分局提供財政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的各種信
息;
(三)在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中,接受財政分局和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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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分局預算股、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人民銀行
市支行國庫股、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應當加強財政性資金賬戶的
管理,按規定及時對賬,以便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八章 紀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為了確保財政國庫資金支付工作的順利實施,
特作如下紀律規定:
(一)預算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
方向或性質;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合同;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支付申請;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收款人及
其賬戶,騙取預算資金;
(五)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與收款人不得合謀以非法手段騙取預
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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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算單位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造成預算資金流失;
(七)財政分局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性資金支
付管理與監督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
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擅自動用國庫存
款、預算外資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或已存
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八)代理銀行不得違反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將財政性資金
支付給支付指令以外的單位、個人.
有違反以上規定造成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追究單位責任人
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開發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
本級預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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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財政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時執行。
操 作 流 程 圖
預算單位 第三方消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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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⑥
②③
預算股 代理銀行
①④
國庫中心
①下達預算單位指標;
②20日以前送達本月用款計劃;
③將本預算單位計劃內支出憑證送審;
④填制直接或授權支付憑證;
⑤小金額或授權內支付資金;
⑥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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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直接支付憑證
婁底經濟開發區國庫支付中心 年 月 日 專管員聯系電話:
單位名稱 單位編碼 摘要
直接支付金額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簽名 委托付款方式
提供勞務對象或商品供應商
姓名
第一聯:國庫支付中心記賬 第二聯:銀行記賬 第三聯:單位存根
開發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拒付理由書
年 月 日 編號:
單位名稱 票據類型 附件張數
原始憑證
摘 要
金額(大寫) 小寫:
拒 付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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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員:
拒付金額 同意報帳金額
備注:
分局領導: 國庫支付中心主任: 部門財務專管員:
第一聯:國庫支付中心留存 第二聯:交結算單位
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庫支付中心報銷匯總表
報銷單位 財會專管員 經費性質
部門領導審批 摘要 發票張數
金 額
合計金額: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會計審核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財政分局國庫支付
領導審批 中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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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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