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籃球的來源及早期發展
籃球,這項魅力無窮的運動起源于1891年,已經有123
年的歷史。它起源于美國。1891年12月初,美國馬薩諸塞
州的斯普林費爾(SpringField)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
的體育教師、美籍加拿大人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發明了籃球
這項運動。當時,學校交給他一項任務,在14天內要發明
一種室內運動項目:它既不損害運動員身體,也不破壞體育
設 備,更具有體育道德精神。面對這項艱巨的任務,他絞
盡了腦汁,由于籃球是為在室內開展而設計的項目,所以最
初的籃球場是設在體操館內的。奈史密斯博士在體操館的地
板上距墻6英尺(1.82米)畫出界線,構成了基本的比賽場
地。然后他把兩只盛桃子的木框釘在體操館兩端的墻 上,
距地面10英尺(3.05米)作為“球門”。于是“籃球”便產生了!
最初的球場面積為:大致200*150英尺。這時的面積較大,
為的是使更多的人能夠參加這項運動。到1897年 限定籃球
場的面積為3500平方英尺。這期間,大學規則限定比賽場
地的尺寸為90*55英尺,大體上接近現代的場地大小。
現代籃球運動已經發展成為一項具有靈活巧妙的技術和化
多端的戰術相結合的競賽活動。從事籃球運動能促使人體的
力量、速度、耐久力、靈活性等素質全面發展,并能提高內
臟器官、感覺器官和神經中樞的功能;它對培養勇敢、機智、
集體主義 和組織 紀律 性等品質都有很大益處。 最初的
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
只需雙方 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
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并 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
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
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
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
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
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
定。 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10人、9人、7人,1893
年定為每隊上場5人。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
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
籃球規則,并有多種文字出版,發行于全世界。這樣,籃球
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界性運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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