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制定機關 | |
公布日期 | 2020.08.12 |
施行日期 | 2020.08.12 |
文號 | 黔府辦發〔2020〕19號 |
主題類別 | 消防管理 |
效力等級 | 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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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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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0〕1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12日
貴州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國務院《辦法》)、《貴州省消防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除履行國務院《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員會實體化運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報告機制。
(二)保證消防站科學合理布局,防止布局邊緣化問題發生。
(三)在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日常消防工作運行、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等。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等工作。
(四)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電氣火災監控、消防遠程監控、消防物聯網等技術,將“智慧消防”納入“云上貴州”大數據及“智慧城市”建設。在老舊小區、小型生產經營場所等推廣安裝簡易噴淋、獨立感煙報警器等。
(五)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
按標準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招聘隊員,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除履行國務院《辦法》第九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由政府(街道辦)主要或分管負責人、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工作領導機構。
(二)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同步組織實施。安排資金用于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消防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網格管理,對沿街門店、小型生產經營場所、家庭作坊等實行消防安全監管。
(四)指導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條件。
第七條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除履行國務院《辦法》第十二條職責外,還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本行業系統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處(科)室。
(二)定期分析評估本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形勢,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三)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四)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相關優待保障政策出臺及落地。
第九條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二)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負責救災物資儲備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將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對轄區內相關行業部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綜合監管,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按規定對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各職能部門除履行國務院《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將消防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在審批、核準、備案項目時,監督建設單位將消防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負責各類學校(幼兒園)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教學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管。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督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依法開展民爆物品生產銷售安全的監管;負責督促工業園區及相關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消防安全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鐵路、機場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落實職責范圍內的消防監督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城鄉社區加強消防群防群治,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推進城鄉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
(七)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地方消防經費保障責任,按規定將同級消防救援隊伍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負責督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對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鎮燃氣消防安全實施監管;配合實施傳統村落的消防保護、改造。
(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組織審查國土空間規劃時,將涉及空間利用的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審查范疇;將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的規劃要求和布局原則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消防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利用的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嚴格規劃審批。
(十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經營業主及工程建設單位、道路(水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站場、汽車維修企業、汽車駕駛學校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負責水上運輸船舶消防工作。
(十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高素質農民培訓;負責為農業產業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三)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將農村消防用水量納入農村水利工作總用水量中統籌考慮。
(十四)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拍賣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管;負責督促指導開發區以及由商務部門審批發證的商貿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文化館等的消防安全監管;負責督促指導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加強消防管理,將消防安全納入一定規模的旅游星級飯店、A級旅游景區等旅游場所服務質量等級評定。
(十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管。
(十七)林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電器產品質量監管;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協助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制定;負責督促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銷售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廣播電視部門應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負責督促指導電視播出機構、傳輸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和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管;負責所承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
(二十二)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監管。
(二十三)能源部門根據職責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消防安全監管;負責監督指導新能源、煤炭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對電力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管。
(二十四)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