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2.11
【案件字號】(2021)鄂06民終6263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杰鋒江濤柳莉
【審理法官】王杰鋒江濤柳莉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楊小民;朱燕平;宜城市流水鎮黃沖村村民委員會;張吉剛;宜城市流水鎮人民政府;湖北強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當事人】楊小民朱燕平宜城市流水鎮黃沖村村民委員會張吉剛宜城市流水鎮人民政府湖北強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楊小民朱燕平張吉剛
【當事人-公司】宜城市流水鎮黃沖村村民委員會宜城市流水鎮人民政府湖北強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彭小偉、何憂慮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謝君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彭小偉、何憂慮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謝君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彭小偉、何憂慮謝君汪初建
【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湖北金楚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楊小民;朱燕平
【被告】宜城市流水鎮黃沖村村民委員會;張吉剛;宜城市流水鎮人民政府;湖北強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根據流水鎮政府與強濤建設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堰塘整治等工程設計單位為襄陽市水利規劃設計院,規劃涉及部門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結合一審庭審筆錄,楊小民、朱燕平提交的證據中沒有證人證言的內容,其陳述和辯論也沒有涉及證人出庭的表述。
【權責關鍵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代理合同過錯無過錯證人證言證據不足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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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關于楊小民、朱燕平提出一審未予準許證人出庭審理程序嚴重違法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結合一審庭審筆錄,楊小民、朱燕平提交的證據中沒有證人證言的內容,其陳述和辯論也沒有涉及證人出庭的表述。二審期間,本院已根據楊小民、朱燕平的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但證人證言不足以否定一審認定的事實,故楊小民、朱燕平提出一審審理程序嚴重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楊小民、朱燕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70元,由上訴人楊小民、朱燕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2 19:00:48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小民、朱燕平女兒楊某3(2012年2月9日出生)、楊
某2(2013年9月4日出生),2021年寒假期間在宜城市流水鎮外公朱本民家度假。2021年2月3日午飯后,黃家蘭(系聾啞人)帶著外孫女楊紫怡、楊紫芯到村莊南邊約××家灣堰塘邊玩耍。楊紫怡不慎落水,黃家蘭在救楊紫怡時也掉入水中,楊紫芯到路邊呼救,流水鎮黃灣村三組村民唐有兵騎摩托車帶妻子路過,向楊紫芯了解情況后趕到堰塘堤壩,發現堰塘中間漂浮有衣服,隨即報警并聯系他人過來幫忙,后黃家蘭、楊紫怡尸體被撈起。因無人對黃家蘭、楊紫怡溺水死亡負責賠償,引發本案訴訟。案涉堰塘位于朱本民、黃家蘭居住村子以南約兩里處,三面環坡,東面修筑一堤壩,主要功能是灌溉壩堤下面的水田,無人看守。堰塘堤壩也是農田作業通行的便道,沒有封閉。在堰塘西北側位置設置有一塊內容為“水 深危險禁止攀爬監護好兒童”的警示標牌。黃家蘭及楊紫怡、楊紫芯需通過出村的“村村通公路”南行至“村村通柏油路”順東下行,然后再向南經過一段土路才能到堰塘堤壩。堰塘附近沒有朱本民、黃家蘭承包經營的土地。一審另查明,2018年2月9日,流水鎮政府與強濤建設簽訂了《2016年、2017年宜城市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位于流水鎮黃灣村及黃沖村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發包給強濤建設公司施工,其中包含林家灣堰塘(即合同6某堰塘)的整治、灌溉、水閘、涵管等工程。案涉堰塘的工程設計單位為襄陽市水利規劃設計院。2
019年5月26日,該單體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由強濤建設公司移交給黃沖村委會。2016年5月,黃沖村委會與李軍簽訂《堰垱承包合同》,約定將位于九組的林家灣灌溉大堰發包給李軍管理、使用,承包期限為20年。2021年1月21日,李軍又將該合同流轉給張吉剛,約定由張吉剛自主合法經營,所有與大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由張吉剛承擔,李軍放棄所有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未成年人楊紫怡溺水死亡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爭議的焦點是各被告是否應當對楊紫怡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及責任比例問題。各被告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認為各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黃沖村委會、張吉剛作為堰塘所有人和經營管理人在堰塘邊設置了警示標牌,已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管理義務。案涉堰塘距離村莊較遠,主要用于農業灌溉,并非開放的公共娛樂場所,堰塘堤壩作為生產作業通行的便道,也并非人們經常出行的主要道路。對堰塘所有人和經營管理人要
【二審上訴人訴稱】楊小民、朱燕平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涉及堰塘為農田澆灌所用,水深達3米左右,
堰塘面積約6-7畝,堰塘四周未設置任何防護網和安全警示牌,事故發生后才補設了一塊“水深危險禁止攀爬監護好兒童”的警示牌,一審判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未予審理查明作為定案證據,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堰塘屬于公共場所,改建蓄水后的水泥階梯、坡面以及坡度等存在設計、建設施工缺陷,該堰塘作為農田澆灌以及張吉剛承包養殖自主經營,沒有進行封閉,該堰塘與田地、鄉村道路連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上訴人未盡到安 針對上訴人楊小民、朱燕平的上訴請求、理由,本院作如下評述: 綜上所述,楊小民、朱燕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楊小民、朱燕平等生命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鄂06民終6263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楊小民。
上訴人(一審原告):朱燕平。
二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小偉、何憂慮,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