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飼飛鳥禽管理暫行規定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6.20
?【字 號】市政府令第88號
?【施行日期】2001.06.20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民航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飼飛鳥禽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1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孫日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飼飛鳥禽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貴陽龍洞堡機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飼飛鳥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飼飛鳥禽是指人飼養放飛的鳥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機場跑道邊緣及兩端半徑5公里的
區域。包括南明區的龍洞堡辦事處,云關鄉云關村的關口田、落寶寨、水庫、季家莊、云關坡、大洞口、跳燈河、二甫沖、小云坡村民組,木頭村的老街、新街、木頭寨、墨坡、沙樹林、馬鞍山、老李坡村民組;烏當區永樂鄉羅利村的芹菜園、新河寨、大寨、小寨村民組,白楊村的宋家院、柏秧坪、巖腳寨、柏楊上寨村民組,水塘村的大關口、江西坡、伍二寨、新寨、上寨、下寨村民組、干井村的高家墳村民組,新添寨鎮阿粟村的舊寨、汪家寨、新寨、粟木山、小街、窩者、大轉灣、高枧村民線;花溪區小碧鄉的下坎村、二堡村、黃泥甫村、黃泥哨村、貓洞村、秦棋村、營盤村、甘莊村的所有村民紐。
第四條 民航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南明區、烏當區、花溪區的有關組織,實施本規定涉及區域內飼飛鳥禽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本規定所涉及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飼飛鳥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飼養放飛任何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貴陽龍洞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放飛鳥類時,其放飛線路不得穿越機場跑道及其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的范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由有關執法機關提出警告,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應的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27740--011206c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