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論文模板
模板是一篇論文的衣服,如果論文沒有模板,那論文就沒有了可
觀性了。這是店鋪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論文范文,僅供參考!
案例分析論文范文篇一
學生工作案例分析
摘 要:每個孩子從一出生開始們就存在個體差異,而且這種差異
會隨著孩子的成長不斷的增加,教師要公平對待每位學生,但是公平
不等于平均,而是應該以學生為本,使每位學生都能在適合他自身特
點的情況下得到最佳的教育和發展。學生個體差異是客觀存在,我們
必須認識到這一點,尊重學生個體差異,才能更好的做到因人施管,
因材施教。
關鍵詞:個體差異 因人施管 因材施教
1.案例主題:
我們經常說“因材施教”,所謂“材”就是學生的個性差異,其
中主要是指他們的興趣、愛好、氣質和性格等心理特點。所謂“因材
施教”就是承認差異,重視差異,在教育教學中,從學校實際出發,
針對學生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有的放矢,使學生按照不同的途徑,
不同的條件和方式,達到教育的目的。
2.案例背景:
在我管理的班級當中,有三年制的高職班,也有五年制的大專班。
3.案例事件
案例1:
宋征進,學習成績不好,紀律性差,抗挫折能力差,家里條件較
好,嬌生慣養。針對這個學生,晚自習時我就有意經常坐在他旁邊的
空位子跟他談心,趁機做他的思想工作,糾正他的一些不良習慣,從
談話中得知這個學生喜歡畫畫,由于我恰好是美術教師,所以就經常
帶領他一起搞教室布置,繪畫手工展覽,鼓勵他組織繪畫社團,肯定
他的能力,學生受到鼓舞,干勁很大,對自己要求也嚴格起來,紀律
上不再懶散。但是在這過程中間難免會有挫折,我又多次幫助他鼓勵
克服困難。就這樣經過一年的時間觀察,他的能力得到了鍛煉,學習
進步了,也認真踏實了好多,還參加自考,計算機,英語等級考試,
繪畫社團也開展的有聲有色。
好成績。現在這兩個學生學習也很努力,劉小小參加自考,朱小葉忙
著考計算機,英語等級考試,再也不見以前黃頭發高跟鞋的影子了。
看到了這幾個學生一步步走上正軌,我心里真的很欣慰,很有成就感。
案例3:
高雷,女,19歲,來自戶縣農村,家里經濟收入就靠地里的莊稼
和她父親打工來維持。條件差,家里姊妹又多,負擔重。這個學生學
習成績一般,因交男男朋友經常曠課,甚至夜不歸宿。我了解到這個
情況及時找她談話進行批評教育,告訴她父母供她上學很不容易,就
因為家里條件差才更應該努力,自強不息,同時也要正確處理那女同
學的關系,把精力放在學習上。就這樣多次找她做思想工作,同時也
發現這個學生鋼筆字寫得好,文章也不錯,很有潛力,就鼓勵她經常
練筆,可以在我們院刊上,院報上發表文章,還可以鍛煉學生在班級
里搞活動,她負責寫一些小劇本,并聯系語文老師進行指導,再由她
自己在班級里物色演員在課余時間進行排練,一開始她并不自信,也
5.案例分析與啟示: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發現,這個年齡的學生處于心理叛逆時期,不
能一味采取訓斥的態度,而且這個年齡的學生缺乏辯證而全面的看待
事物的經驗,世界觀、人生觀尚未成熟,可塑性很強。在班級的管理
中,要善于了解學生,善于發現學生的閃光點,做學生的朋友,及時
激勵學生,正確引導學生,讓學生自信起來,樹立“天生我才必有用”
的信心,因勢利導,按照學生各自的特點,做細致的工作,讓他們都
有所進步,有所發展,有所成就。一旦學生有了成就感,對未來充滿
信心,對自己充滿期待,就不再“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這樣整
個班集體學生都獲得不同程度的進步,學生是“百花齊放”,班風、
學風明顯好轉,班級管理取得明顯成效。
6.待探討的問題:
由于要針對這些問題學生,就要花大量的時間、精力去調查了解,
感化說服、教育這些學生。由于學生人數多,不能做到把每個同學都
帶動起來,只能抓兩頭,帶動中間,共同進步,中間的學生不能夠完
全得到鍛煉,也不能夠很好的挖掘他們身上具備的潛力,這對他們的
整個大學生涯的學習進步乃至以后發展都是個很大的遺憾。■
參考文獻
[1]何曉暉.柔性管理及應用―企業管理新策略[J].商業研究,2000,
(3):33-34.
[2]許亞非,向萬忠.論以人為本及高校的人本管理[J].黑龍江高教
研究,2004,(12):25-28.
[3]曠勇,寧曼榮.柔性管理: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新視角[J].思
想理論教育導刊,2005,(7):72-74.
[4]陳明.激勵機制在高校管理中的有效運用[J].黑龍江高教研究,
2004,(7):52-53.
作者簡介:
邊寶麗,女,(1974.07--),陜西興平人,漢,咸陽職業技術學院
教師,助講,本科學歷,在職研究生,從事美術教學和教育研究。
李鎖牢(1974―),男,陜西商洛人,副教授,碩士學位,主要從事
機電專業的教學、管理及相關研究。
案例分析論文范文篇二
票據法案例分析
摘要:票據損害賠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2009年12月
30日某市基層法院受理了一起票據損害賠償案件,此案不僅涉及案件
性質的爭議,而且引發了票據除權判決后原持票人的權利保護問題。
本文從案件的判決結果分析入手,結合票據法的基本理論和我國的相
關立法,對票據除權判決后原持票人的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
點。本文認為,在偽報票據喪失提起公示催告并被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后,原持票人的票據權利雖已喪失,但其仍享有其他民事權利。當其
財產權利被惡意侵害行為所損害后,其有權提起票據損害賠償訴訟,
并適用侵權責任法對受害人依法予以救濟。
關鍵詞:票據損害賠償案件票據權利 除權判決 法律救濟
1案情介紹
1.1基本信息
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公司。
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市光通物資有限公司。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行。
1.2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1.2.1原告的訴訟請求
1.2.1.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票據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
1.2.1.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票據損失的利息;
1.2.1.3判令四被告之間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
1.2.1.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1.2.2事實與理由
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公司是原告多年的煤炭用戶,因欠原
告煤款,向原告交付銀行承兌匯票一張抵償五十萬元。原告在承兌時,
承兌人交通銀行以該票據被凍結為由,拒絕向其承兌,同時廣通物資
有限公司以票據丟失為由,向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法院判決該票據無效。
被告佳恩經貿有限公司作為出票人當年2月10日通過承兌銀行交
通銀行向收款人廣通物資開具匯票。而在流轉過程中,被告廣通物資
于4月1日,將此匯票通過背書轉讓給佳恩經貿, 4月3日,佳恩經
貿又將該匯票轉讓給中昊儲運,此后,該票據流轉至原告,原告成為
合法的票據持有人。
原告認為,被告廣通物資在票據流轉過程中,通過背書已將票據
轉讓,轉讓后已經不是持有人,無權再對轉讓后的票據主張權利,更
不能以持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其以票據丟失向法院申請
公示催告是訴訟欺詐。
被告佳恩經貿作為出票人,在出現回頭背書的情況下繼續轉讓,
在廣通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后,明知廣通已不是票據持有人
而惡意獲得欺詐款項。
被告交通銀行作為承兌銀行,明知匯票在到期日前已拒絕承兌,
在公安解除凍結后不及時通知持票人,損害了持有人利益。故向法院
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五十萬及利息,四被告之間承擔
連帶責任。
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煤炭買賣合同,證明與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
濟貿易的債權債務關系;收托憑證,用于證明委托工商銀行向交通銀行
收款;交通銀行拒絕付款理由書,證明被拒絕付款;鐵東區法院民事判決
書,用于證明持票人所持票據被法院判決無效。
2審理結果
2.1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
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當得利款500000元及利息。
2.2被告鞍山市廣通物資有限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
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內與被告佳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3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
付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票據款項被公安機關凍結期間的利
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
期間的債務利息。
2.4駁回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鞍鋼集團國際經
濟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
2.5駁回原告遼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
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承擔。
3判決評述
3.1本案判決評述
本案第一項判決不當。理由是,佳恩公司獲得該票據款項是基于
法院的除權判決,如果重新認定偽報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則否
定了先前除權判決的效力。所以在法院沒有撤銷除權判決前,不能認
為被告佳恩公司構成不當得利。
本案第二項判決不當。理由是,被告廣通公司惡意申請公示催告
獲得除權判決,造成持票人財產利益的損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原
告票據損失及利息。前述除權判決撤銷前被告佳恩公司不構成不當得
利,故要求廣通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經貿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的
范圍內與被告佳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成立。
本案第三項判決不當。理由是,2006年8月1日原告委托工商銀
行向被告交通銀行收款,2006年9月10日被告交通銀行向原告出具
拒絕付款理由書,其中拒付理由一欄中寫明:此匯票已凍結。商業匯
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
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所謂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愿意
負擔起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的行為,就是它承認到期將無條件地支付
匯票金額的行為。本案中,出票人佳恩公司在出票時,該票據已被交
通銀行承兌,即交通銀行在見到該承兌匯票時,就應當無條件付款。
被告交通銀行的拒付理由為該匯票已被凍結,其不能成為銀行拒付的
理由,被告交通銀行應照常付款。其不予付款,沒有法定依據,造成
持票人的利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人認為本案第四項判決正確的。理由是,被告鞍鋼經貿公司通
過正當的煤炭買賣,合法的向原告交付了匯票,在其履行義務過程中
并無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3.2本案引發的法律問題分析
3.2.1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
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
律亦明確指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
讓的票據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
的申請,應對當事人提示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包括票面金額、發票
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前已論述,
本案公示催告的申請人被告廣通公司并不是票據喪失前得最后合法持
票人,也不是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而喪失票據。法院受理了其
公示催告申請并最終作出除權判決,存在過錯,損害了票據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利害關系人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提起的訴訟,法院應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在法院支持利害關系人訴訟請求時,必然出現對同一事項適用普通程
序所作判決與適用公示催告程序所作除權判決相互矛盾的情況。上述
現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司法的嚴
肅性和權威性,表明我國《民事訴訟法》設定的對公示催告程序中利
害關系人的救濟制度無論在救濟范圍上還是在救濟手段上都是不完善
的。因此,個人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必要明確規定除權判決
據喪失的行為是持否定態度的。而撤銷除權判決、恢復票據上的票據
權利是否定行為人偽報票據喪失、惡意申請公示催告行為最直接、最
有效的途徑。
3.2.4關于除權判決撤銷前原告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的問題,本人認
為,除權判決撤銷前,原告不享有票據權利,理由如下:首先,學理
上,通說認為,除權判決一經作出,具有如下效力:已作除權判決的
票據,喪失其效力,即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這時的票據已經不再是
一般意義上的作為有價證券的票據,而成為不代表任何權利的普通的
一張紙,持有人不能再依據該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其次,人民法院受理
公示催告申請后,依法應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
報權利。如在公示催告期間收到了利害關系人的申報,人民法院則裁
訟的性質并不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認定的票
據糾紛訴訟。因為《票據法》司法解釋第一條將票據糾紛定義為“因
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持票人與
偽報人之間的訴訟解決的既不是因行使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也不
是因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偽報人沒有合同和法律根
據而獲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損失,屬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持票人向
偽報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這里的問題是,偽報人是憑借法院的
除權判決獲取票款的,如果重新認定偽報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
則要先否定除權判決。而《民事訴訟法》對錯誤的除權判決如何處理
未予規定,由于票款已付,票據債務已消滅,若重新恢復除權判決之
前的狀況是不現實的,個人認為,錯誤的除權判權只需由作出的法院
撤銷即可。故法院在持票人與偽報人之間的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中,應
先查明偽報票據喪失的事實,撤銷除權判決,再依法對糾紛作出裁判。
其次,民事債權的行使。民事債權的行使,是指民事債權人實現
其權利內容的行為。其方式包括向債務人要求履行義務,滿足其權利
有過錯,視為對票據權利的放棄,法律無優先保護其權益的必要,除
權判決對其具有拘束力,其只能依法主張民事權利。對于當事人偽報
票據遺失,惡意申請除權判決的,票據合法持有人票據權利優先,其
可以訴訟的方式行使票據權利,惡意申請人因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
序,浪費司法資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懷拭.票據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8
[2]王小能.票據法教程[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3]胡德勝.金融匯票公示催告問題探究[J].河北法學,2001(3):20-
21
[4]常珂.關于完善票據公示催告制度的建議[J].金融理論和實踐,
2002(12):30-31.
[5]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62.
[6]李偉群.除權判決的效力與票據善意取得之間的關系[J].法學,
2006,9(6):49-56.
[7]趙新華.票據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8]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9]吳慶寶.票據訴訟原理與判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0]鄭孟狀等.支票法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0
[11]王小能,肖愛華.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票據喪失與
補救制度比較研究[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6):21—28
[12]劉學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
學版),2003 (4)
[1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
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J] .中國民商審判
[14]常珂.票據除權判決撤銷問題探討[J].金融與經濟,2005( 8)
[15]王麗麗.銀行公司金融業務與法律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4
作者簡介:
李笑天(1993~)男,遼寧岫巖人,學校:寧波大學,研究方向:
行政法;
鞏道赫(1991~)男,北京昌平人,學校:寧波大學,研究方向:
行政法;
高成(1988~)男,遼寧岫巖人,學校:遼寧大學,研究方向:行
政法。

本文發布于:2023-11-11 03:38:1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9964509221222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案例分析論文模板.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案例分析論文模板.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