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招商引資業務經費開支的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我鎮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吸引更多外來資金投入我鎮興辦企業,開發農業和第三產業,使招商引資業務經費管理更加規范,推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引進鎮外單位或個人來我鎮興辦企業的,待其企業投入正常生產經營后,由政府按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審計部門核資)的1. 5%核定業務經費。其中用于對引進者個人的補助資金不超過x.5%。
二、引進鎮外上級部門項目資金投入我鎮的,待其項目資金到位并通過驗收后,由項目實施單位按項目無償資金總額的12%核定業務經費。其中可根據業務工作量的大小提取一定比例補助工程實施人員。
三、引進鎮外資金鎮、村集體可直接支配使用的,待其資金到位后,由資金接受單位按引進資金額的20%核定業務經費。其中:用于對引資者個人的補助不超過5%加業務經費結余部分的15%;對引進物資價值較高時,可參照執行。
四、有直接工作關系或職責內的,個人補助部分減半執行。
五、本辦法所指引進上級部門項目資金,不包括上級專項安排資金,普遍安排的項目資金和政策性、常規性撥款。
六、本辦法所指業務經費包括差旅費、接待費等一切與引進項目、引進資金有關的費用。
七、本辦法由鎮招商引資辦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1x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