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規章制度寫作知識概述
教育規章制度是指教育系統、教育部門、教育單位內部制訂的具有特殊目的指向性和一定約束力的各類行為準則,屬法規性文體。規章制度是一個總稱,它包括有關的規定、辦法、規則、章程、條例、守則、細則、準則、規范、公約、須知等。制訂教育規章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使教育方針政策得以更好地貫徹實施,使教育工作各項目標得以圓滿地實現,使教育機構或團體的具體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使教育者與被教育者在教育實踐中有章可循。教育規章制度是教育單位、部門進行科學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任何一個組織良好、運轉正常、工作有成效的教育機關,必然都有一套在長期教育實踐中形成的符合自身特點的、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
教育規章制度的制訂是由于教育實際需要,而不是從形式出發,因此,它的命題意向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規章制度的實際效能。在教育實踐過程中,為了實現某一教育目標,做好某一項工作,解決某一問題,有了統一認識和約束有關人員行為的需要,規章制度的命題意向便由此而產生了。例如,在學校里,要保證教學質量,就要有教學常規、教學質量考核辦法、課堂教學準則、學習公約(或守則)、教師業務進修規定等規章制度;要加強學校管理,就要有教代會章程,各級領導、教師崗位責任制,班主任工作準則,還要有課堂規則、學籍管理規定、學生守則、校園環境衛生條例、圖書借閱須知、學校資產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此外,還有些即時性的規章制度,如xx年級xx文社章程、興趣小組活動章程,有感于新學期開始而制訂的新校風公約等。不論是哪一類規章制度,制訂者首先是切實感覺到現實工作中有了這種需要,而不是出于形式主義的目的。
教育規章制度名稱繁多,使用時要適當選擇。章程是黨團組織、社會、學術團體對其性質、宗旨、任務、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及其活動規則等作出的規定。一般由該組織、團體制訂并由代表大會等形式通過產生,它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具有嚴肅性和法規性,對該組織團體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內容重要而全面,適用于社團組織而不適合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條例是由黨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法律集中制訂的原則規范,是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的法規性文件,以上兩種文體在基層教育單位使用的機會很少。一般局部性的、內容簡要、條文少的規章制度多使用規定、規則、辦法等名稱,如《xx校第x屆校運動會比賽規則》、《xx 學校財產管理規定》等。它們的特點是內容具體,側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面,約束力范圍較小。
(二)教育規章制度的寫法
教育規章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四個部分:標題、前言、正文和附文。較簡單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只有標題和正文部分。
1.標題。標題的寫法有兩種。一是由事由十文種組成,如《學校資產管理規則》、《圖書借閱須知》等。二是由發文機關十事由+文種組成,通常用介詞“關于”,與一般公文標題類似,如《x x中學關于教師進修學習的若干規定》等。
2.前言(或稱序言)。這是正文的開頭部分,通常要寫明制訂這個文件的意義、目的、根據,文件的適用范圍以及總的原則精神。上述內容在前言中不必面面俱到,根據需要只寫其中一二項,寫法較為靈活。
3.正文。這是具體陳述有關約定、規定內容的部分,是規章制度的主體。采用條文的形式,按照主次或問題之間的聯系及邏輯順序排列,每一條目寫一個具體問題。內容較復雜的規章制度,可分作若干部分、章節、條款、總則、細則等。
4.附文。又稱附則,是主體部分的補充和說明,列于文件最后。一般寫明文件實施日期,寫明文件的修改和解釋權及其他需
要說明的事項等。附文的形式,可以單獨列為一章,名之為“附則”;也可以不作一章,只寫兩三個條目排在最后。
(三)教育規章制度的寫作要求
第一,規章制度是對人們的思想行為的規范,它能使部門、單位某一項工作得以順利實施,或使某一狀況得以有效地改善,具有合理性。必須進行深人細致的調查研究,切實領會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掌握實際情況,這樣制訂出來的規章制度才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第二,教育規章制度的表述準確、嚴謹,條文清晰。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內容的分類要科學,應避免重復交叉和邏輯混亂。由于規章制度條目繁多,如果條目之間缺乏明晰性,就會在履行上造成困難。其次,語言必須精確、規范,防止在理解領會時產生“歧義”,以免在執行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再次,語言要平實易懂,不要隨意加人方言理語,或用文學性語言,造成閱讀理解上的障礙。
《xx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學校財產,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經過校行政辦公會議認真研究,特制仃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資產
一、學校固定資產必須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按使用單位或個人建立卡片,每學期核時一次,如有差錯,要追究責任。
二、各部門或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統一配備,個人不得任意取用。
三、所有國家資產要統一編號,落實到科室、人頭。若有損壞或遺失,應按照統一規定的賠償價格賠償;如屬自然損壞,應及時交送管理部門修理或調換。
四、凡調離學校的職工,應到總務科辦理財產清退手續后,方能離校。
五、學校房舍、水電線路等,應定期檢查、維修。
第二章物料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料出入庫制度,入庫時要認真驗收,記入登記賬本;出庫時,領用部門或個人應辦理領物手續。
二、凡屬工具設備等,須設領用人專卡登記本,以便人員變動時移交。
三、學校各部門需要辦公用品,由部門專人統一領取。
四、凡由學校經費購置的物品,必須統一進庫入賬。總務科每年全面清點一次,如有差錯,查明原因,報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學校財物賠償價格表。(略)
xx學校行政辦公室(公章)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