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被害人對檢查院不起訴決定不服怎么辦
在我國農村,遭遇家庭暴力的一般都是女性朋友居多。女性朋友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農民朋友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依法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予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被害人或被不起訴人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那么又該怎么辦呢?
在我國,如果被害人或被不起訴人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舉例說明這個問題:農民梁某被丈夫李某打成輕傷,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檢察院作出了對李某不起訴的決定。梁某不服,該怎么辦呢?
第一,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曰起7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如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檢察院應將有關材料移送法院。該案中梁某作為被害人,有兩種選擇:一是在接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訴。在生活中,如果農民朋友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予起訴決定不服的,最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由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查,依法做出合理的判決。如果再向上級檢察機關進行申訴,勢必會浪費一些不必要的時間,也可能會使被害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第二,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46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檢察院申訴。在現實生活中,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情況較少見,一般是被不起訴人另有隱情希望在法庭審判中得到解決時才會出現這種情況。當然,這種情況在農村幾乎不存在。
當事人對于不起訴決定應該結合案件的重要性和自訴成本充分權衡。司法解決是最終的解決方式,但不一定是最佳的解決方式,還有與當事人自行和解及公安派出所調解等方式。“訴訟萬能論”的思想是錯誤的,農村常說的“贏了官司輸了錢財”即是這個道理。法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所規定的補救措施,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檢察院把握的起訴標準不同以及檢察人員個人的情感偏差而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