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兒毒死母親應負刑事責任嗎
在農村,許多農民朋友認為“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無論兇手多大年齡,只要實施了殺人的罪行,就要“吃槍子”,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舉例說明這個問題:農民段某的女兒小丫13歲,由于看不慣母親虐待年邁的奶奶,對母親懷恨在心。一日,小丫趁母親不注意,向其飯碗中投毒致母親死亡。公安機關調查后得知段某的女兒不滿14周歲,只是要求段某對其進行嚴加管教,并沒有作出其他任何處罰。為此,許多村民感到迷惑,F針對該問題,作如下分析:
首先,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已滿16周歲應負刑事責任。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智力、身體、精神等方面都沒有成熟,根本不能判斷出自己的行為后果。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段某的女兒小丫才13周歲,故不負刑事責任。
其次,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刑法上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周歲,用公歷以日計算,過了生日,到第二天才算滿周歲。在農村,一般都是按照虛歲來計算自己的年齡,這樣往往要比自己的實際年齡大出一歲。因此,在計算實際年齡時,應當以戶口簿或身份證上的日期為準。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小丫的實際年齡為13周歲,如果其戶口簿上登記的年齡為14周歲,那么,小丫就應當按照14周歲計算,應承擔刑事責任。
該案中段某應該對其女兒進行說服教育,但要注意避免采取極端方式傷害其心靈。村民也不應當疏遠小丫,對小丫有排斥心理或不讓自己的孩子和小丫一起玩耍,這樣很容易造成小丫的心理發生變化,往往會導致悲劇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