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變更原裁判而遞交的書狀。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是制作行政上訴狀的程序法依據。
行政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上訴狀”。文書名稱
字體比正文大一號。
2.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先寫上訴人,甩括號注明在原審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審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基本事項的表述與行政起訴狀當事人寫法相同。
3.案由。即糾紛性質,寫明原審法院名稱、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等。
(二)上訴請求
針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原裁判的請求。上訴請求應該“具體、明確、合法”,即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裁判,或變更原審裁判中的某一項,或者對本案重新審理。上訴請求如有多項,應分項列寫。
(三)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裁判不當之處予以辯駁。首先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駁。其次,要抓住關鍵性問題,不要在枝節問題上或個別問題上進行糾纏。上訴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響裁判、影響處理結果的,這樣的上訴才有實際意義。實踐中,上訴理由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
考慮:(1)認定事實方面。指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或有出人,或遺漏重要事實或缺乏證據,應在上訴理由中指出糾正或者否定的事實和證據。(2)定性方面。認定行政案件事實的性質如果有錯誤,判決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確。(3)適用法律方面。如果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應分析適用法律中存在的錯誤,并指明應當適用的法律。(4)審判程序方面。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辯論、審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問題,又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指出錯誤之處,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
(四)尾部
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在文書的右下方寫明上訴人和上訴的年月日。附項應寫明本上訴狀副本xx份、證據xx件,副本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
【范例】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路
xx號。
法定代表人曹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副處長。
委托代理人胡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科員。
被上訴人xx縣水產供銷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 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經理。
上訴人因xx縣水產供銷公司行政處罰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原判,維持我局對被上訴人壓價收購鯉魚苗所作的(X XXX)X工復字第xx號《復議決定》。
上訴理由
原判認為,"x xx年鯉魚苗的收購價國家只規定最高限價,沒有規定最低保護價,下浮不在文件規定范圍之內。xx縣物價局征得漢x市物價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應視為有效,不作壓價論處。”因此又月又日至X月x日壓價收購的差價不作為非法所得部分,將上訴人對xx縣水產供銷公司作出的《復議決定》認定的 “非法所得金額712774.83元變更為299874.93元”。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不當,作出變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XX縣水產供銷公司每公斤2000元的收購價違法了國家有關鯉魚苗收購價的保護性規定,壓價收購所得差價為非法所得。
火x縣物價局同意鯉魚苗收購價格下浮至每公斤200。元的批復是無效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鯉魚生產、控制鯉魚苗出口的通知》規定:“鯉魚苗收購由國家規定最高限價,具體價格
由農牧漁業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共同商定,一年一定。”農牧漁業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xxxx年度鯉魚苗收購價格的聯合通知》規定:"xxx x年度自仔鯉魚苗的收購指導價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據苗情、季節和國際市場行情等實際情況適當上下浮動,但每公斤不得超過4000元。’,'’各地要加強領導,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x只丫只年x月><日《關于加強鯉魚苗生產、收購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規定收購價格要與毗鄰省市銜接,每公斤在3000元至3500 元之間浮動。具體價格由各市確定。價格需要超過3500元的,必須經省經貿委和省物價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400。元。由此可見,國家物價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農牧漁業部對鯉魚苗收購的價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將具體價格的制定權下放給有關的省、市人民政府。xxxx年x月x日,省政府在制定暫定價的同時把允許浮動范圍內的具體價格制定權下放給了各市人民政府,我們認為300。元是下限,350。元是上限,允許各市定價的浮動范圍非常明確,在浮動范圍內的定價權屬各市政府,超過該范圍的定價無效。
省物價局《x價農學(xx)第xx號通知》所附的《xx省省級以上管理農副產品價格品種目錄》把鯉魚苗列為“省主管部門掌握的品種”。
上訴人認為,xx縣物價局不具有鯉魚苗的價格制定權,因此,xx縣物價局同意xx縣水產公司下浮收購價的批復是無效的,xx縣水產公司壓價收購所得差價為非法。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有出人。
判決書認定,xx縣水產公司在每公斤200。元收購價格的基礎上下浮30,實際上該公司給漁民的收購價多數低于規定價的 30%,如x月x日至x月x日,規定的收購價是每公斤2000元,下浮30寫應是1400元,扣除資源保護費,實際應給付漁民1250元,而該公司給付漁民的收購價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xx月xx日至x月xx日規定的收購價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應是700元,扣除資源保護費,實際應給付漁民550元,而
該公司給付漁民的收購價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00元。
三、判決書認定xxx市物價局授權xx縣物價局制定鯉魚苗的價格這一事實證據不足。
對于這一事實法院未能當庭出示有關書證、物證。惟一的一份書面材料是案發后xxx市物價局給法院寫的所謂證明材料,而無相應的授權文書,證據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四、判決書沒有維護漁民的利益。
xx省xx公司在下達鯉魚苗收購價格的同時明確規定,外貿接受價是在給漁民收購價基礎上加成30%, xxx縣水產公司與外貿公司的結算價是按省規定收勛價基礎上加30%的,并沒有按規定的收購價給付漁民,明顯是有意壓價,侵害漁民的合法權益。
判決書認定該公司因壓價少給付漁民的40多萬元的收入是合法收人,沒有法律依據,侵害了漁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局對xxxx縣水產公司違法收購鯉魚苗所作的《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請求上級法院維持我局的《復議決定》。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章)
xxxx年x月xx日
附:1.本訴狀副本xx份。 2.證據xx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