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曉晨與魏琳琳經人介紹相識,兩人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謝與本單位的某位女同事關系比較密切,魏琳琳到該單位羞辱了該同事,使謝在單位十分難堪。此后,兩人關系不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愈加緊張,最后只好離婚。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對婚后購買的房屋均要求歸自己所有,因該房屋現在升值已超過原來購買價的3倍以上。對于該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根據上述規定,謝魏二人對該房屋均主張歸自己所有的,可以競價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