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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送達有哪些方式?
導讀: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
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
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
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
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
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
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
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
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
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對方當事人簽
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
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
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
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
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
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
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
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
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
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
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2、83、84條
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
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
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
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
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
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
為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托法院。委托送達應當
出具委托函,并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
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
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
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
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
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
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
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
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
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
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
諸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
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
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根
據《意見》第88.89.90條的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
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
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公告送
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
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
應說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于一審判決的,還應說明當
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
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將有關
情況在筆錄中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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