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再審申請書
行政賠償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xiàn)住新鄉(xiāng)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慶貴,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
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xiāng)市康
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fù)原狀。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chǎn)。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
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xiāng)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fù)
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首先,原審判決認(rèn)定了:"xxx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xiàn)在居住的
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chǎn),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rèn)定新鄉(xiāng)
市人民政府已對xxx進行了安置,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對違法拆遷xxx2 34.7 5平方米房產(chǎn)
全部予以賠償。"
其次,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fā),具備恢復(fù)原狀和原地安
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rèn)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yīng)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shù)那闆r下,沒有支
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二、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chǎn)強行拉走,至今未還。
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三、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zhí)行造成了申請人xxx被
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yīng)當(dāng)對
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四、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
人總是制的證據(jù),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
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yè)。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 0萬元。依法也應(yīng)
當(dāng)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
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xiāng)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
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以
維護。
此 致
申請人:xxx
二0 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文發(fā)布于:2023-05-27 14:01: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rèn)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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