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與
解決路徑
楊 柳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山東 青島 266400
未成年人犯罪是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點關
注。在對未成年犯罪事件進行處理時,由于未成年人思想處于
發(fā)展階段,行為控制能力相對較差,應與成年人犯罪相區(qū)別。
應從多層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2021年8月
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后文簡稱《法律援
助法》)被表決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律的
出臺是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進步。但就現(xiàn)狀
而言,還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辯護功能發(fā)揮
不充分等一系列問題,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夠得到充分發(fā)
揮,還需要從問題入手,對問題進行解決,并全力推動制度立
法行動的展開。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現(xiàn)狀
我國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規(guī)定可追溯到
1985年的《北京公約》,后出現(xiàn)《兒童權利公約》,該法律
中針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規(guī)定明確指出,法院需要為被刑事指控
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后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預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基礎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
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漸規(guī)范化。直至2021年8月
《法律援助法》正式通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
得以真正建立。但在該法落實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
度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展開分析如下:
(一)審前偵查階段援助工作落實不到位
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工作在審前偵查階段即需要開
展,但是在指定辯護中,據(jù)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辯護調(diào)查
數(shù)據(jù)統(tǒng)計顯示,指定辯護的占比高達77%,而委托占比僅為
17%左右[1]。其中指定辯護律師多來自援助機構,指定辯護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針對未成年人的辯護工作處于一種被動狀
態(tài),并且還存在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未委托辯護,公檢法也未主動
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律師的情況,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時
有效的法律援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八條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是由于對未能指派辯護律師的行為,
以及未能遵守規(guī)定的行為后果做出明確規(guī)定,造成規(guī)定缺乏制
度約束,援助工作落實不到位[2]。
(二)法律援助效率偏低
法律援助效率低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公檢法指派律師時
間拖延,法律援助不及時;其次,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的
機關和部門較多,案件從提交到審理需要經(jīng)過一系列程序。雖
然刑事法律援助的相關內(nèi)容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
法律援助有具體規(guī)定,但對律師需要與哪些環(huán)節(jié)、哪些部門建
立聯(lián)系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能導致援助工作無法滿足全部援助需
求,法律援助效率低下。
(三)辯護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fā)揮
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辯護功能未能得到充分
發(fā)揮,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充分的幫助。盡管法律明確規(guī)定可在
各個階段為未成年人指派辯護律師,但是辯護律師個人的行為
不可控,由于屬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因此部分辯護律師缺乏
責任感,辯護工作流于形式,造成辯護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fā)
揮。而出現(xiàn)此種現(xiàn)象的原因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辯護律師對
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缺乏重視,或主觀認為在法院處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時會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出合理審判,因此將
責任轉(zhuǎn)嫁給法院,對自身的責任重視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是未
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隊伍整體素質(zhì)偏低,法律援助隊伍中的律
師專業(yè)性不足,造成辯護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fā)揮[2]。
(四)影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其他因素
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社會性質(zhì),因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相關人員必
須具備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專業(yè)知識。同時還要有很強的
法律功底和溝通能力。那么,在面對不同類型的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過程中,要合理運用差異化策略,既要對未成年人的身
心成長和人格給予應有的尊重,又要引導未成年人朝著心理健
康的方向發(fā)展,幫助其矯正人格。
然而,目前我國司法領域在對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
中,存在著能力和動力明顯滯后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
一是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補助資金較少,財政援助資金需要同
級財政部門撥付。相對于社會案件的收費標準,同級財政部門
不會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大量補貼資金,因此負責未成年
人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缺乏應有的積極性,更傾向于委托辯
護。
其次,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援助會受到中國區(qū)域環(huán)境的影
響。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與各類案件的指派、受理、
審查有關,與管轄相對應。但是,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
件分散,通常由地方管轄,導致相關管理工作難以落實。
最后,我國當前雖然有大量從業(yè)律師,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法
律援助方面,存在從業(yè)律師普遍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對未成年
人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數(shù)量是有限的,而律師只能獲取有限的
報酬,導致很多從業(yè)律師只愿意接受報酬較高的其他案件,不
愿意接收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而且為數(shù)不少的律
師在處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過程中,將未成年人與成年
人“一視同仁”,忽視了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且缺乏與未
成年人進行有效溝通的能力,導致法律援助即使開展也不會收
獲良好的成效。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保障未
成年人權益、體現(xiàn)法律中的人文關懷、完善法律制度等三方
面,展開分析如下:
(一)保障未成年人權利
在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時,未成年人可以通過
法律援助確保自己的權利得到尊重,主體地位得到保障。未成
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利用程序和法律制度,從各個角度
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實現(xiàn)與刑事訴訟制度的平衡,改變未成
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被動地位,確保未成年人有效參與刑事訴
訟,保障法律的公正。
(二)體現(xiàn)法律中的人文關懷
在發(fā)生未成年人犯罪時,不僅需要關注案件的性質(zhì),還需要了
解案件背后的誘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部分原因,是未
成年人的成長缺乏應有的關注,例如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幸、未
成年人的長輩未盡到撫養(yǎng)義務等;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在成長的
過程中本身已經(jīng)遭受了一定的傷害,未成年人之所以會“鋌而
走險”,是因為自身在受到傷害后心理產(chǎn)生巨大變化,并非天
生就希望違法犯罪。不僅如此,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觀念還未
成熟、容易受到誘導、行為控制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原因,造成
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對自身的行為及其后果做出判斷,完全按
照成年人刑事處理辦法對于未成年人缺乏公平性。通過完善未
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僅能夠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而
且從一定層面反映出國家以及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關懷[3]。
(三)完善法律制度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內(nèi)容可知,我國當前對法
律援助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僅細化到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無
法委托辯護人時,可申請相關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機構為其
指派委托律師,但卻并未對未成年人犯罪時的法律援助制度予
以具體規(guī)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雖提出因被告人是未
成年人而無法委托辯護人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沒有考慮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權利行使渠道是否通常、救濟途徑是否存
在。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是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
相關法律制度予以細化和補充,弱化“經(jīng)濟困難”這一必要的
援助申請前提,提升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建議
要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夠得到充分發(fā)揮,
需要對制度進行完善,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探究,現(xiàn)提出以下幾
方面立法建議,力求改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現(xiàn)狀: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需在辯護情況下有效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供述時,必須保證辯護律師在場,否則未成年人的供述不具
有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可以得到有
效保護,而且從法律層面上,公檢法可以確保及時告知法律援
助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辯護律師。在審前調(diào)查階段,有必要由
辯護律師介入。偵查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保證
未成年人辯護律師在場,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因身心發(fā)育不健全
而在陳述中出現(xiàn)錯誤,減輕未成年人的恐懼心理。
(二)多方面監(jiān)察,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體落實
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職能,在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未及時與
法律援助機構建立聯(lián)系,為未成年人提供辯護律師時,檢察機
關有權判定公安和法院存在違法行為,并通過發(fā)放通知書勒令
改正。對于公檢法與法律援助機構進行聯(lián)系,但是援助機構未
及時做出回應的情況,檢察機關可要求相關機關督促法律援助
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從監(jiān)管層面,保障未成年人能夠及時得到
法律援助,進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夠享有應有的權利[3]。
(三)無辯護可做一審上訴理由
在一審中,如果未成年人得不到應有的辯護,他可能缺乏辯
護律師作為上訴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會撤銷原判。通
過設定制裁措施,未成年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可以得到有效
保障。此外,可以建立問責條款,對未能及時為未成年人提供
辯護律師的機關、部門和個人進行法律制裁。通過制定責任追
究條款,可以有效保證機關、部門和個人依法及時為未成年人
提供辯護律師。
(四)創(chuàng)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臺立法
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對于援助律師不能與刑
事案件處理程序中的各項工作實現(xiàn)精準對接的情況,可通過創(chuàng)
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臺的方式,建立法律援助與刑事處
理各個環(huán)節(jié)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援助律師可通過平臺查案件開
展進度,并通過到需要介入的程序,及時參與到案件中。在
刑事案件處理中,各機關需要將自身的工作情況列入平臺,通
過信息變更確保援助律師了解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而快速
做出反應[4]。創(chuàng)建平臺立法,能夠有效約束援助平臺以及
各個機關的行為,為未成年人的權利提供保障。另外可在平臺
創(chuàng)建援助律師信息庫,具備一定資質(zhì)的律師可自愿申請將自身
的信息錄入信息庫,通過設置資質(zhì)要求,保障律師的專業(yè)性,
并且在平臺可定期開展對律師的培訓活動,保障律師的專業(yè)技
能能夠持續(xù)得到提升。
(五)明確法律援助要求,提升法律援助質(zhì)量
要保證法律援助的質(zhì)量,需要補充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對
律師的要求,包括律師的資格和簡歷,確保律師充分了解未成
年人的特點,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辯護中具備一定的資格。通過
完善條款來控制援助律師的資格,可以有效提高法律援助的質(zhì)
量。此外,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設法律援助團隊,不斷對團隊
中的律師進行技能培訓和思想教育培訓,以保證律師具有職業(yè)
道德,能夠切實考慮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證未成年人能夠得到
公正的審判。
(六)建立評估制度,保證刑事法律援助機構規(guī)范性
通過建立評估制度,對刑事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整體情況進行
評估,能夠了解刑事法律援助機構的整體質(zhì)量,通過評估合理
對刑事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整頓,能夠有效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機
構的服務效率與服務質(zhì)量。相關部門需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
資,引入專業(yè)性刑事法律援助律師,通過專業(yè)律師的指導,幫
助法律援助機構實現(xiàn)援助質(zhì)量的提升。并且在法律援助機構內(nèi)
部,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機制以及獎勵機制,從考核角度全面
了解法律援助機構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通過獎勵機制,激發(fā)
援助律師工作的活力,確保援助律師能夠積極投入到對未成年
人的刑事援助工作中[4]。
四、結語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供述,在辯護的情況下,
應當受到多方面的有效監(jiān)控。一旦被采納實施,保障刑事法律
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使一審上訴理由無辯護、建立未成年人
刑事法律援助平臺立法、明確法律援助要求、提高法律援助質(zhì)
量、建立評估制度、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機構規(guī)范化等一系列立
法建議,可以有效解決現(xiàn)階段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
題,提高法律援助效率,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順
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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